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潘盈盈
兼
上二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玫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 律師
被告 黃姿靜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4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
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