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潘盈盈

潘浚朋

上二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玫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 律師

被告 黃姿靜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4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

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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