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三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死亡,有戶籍個人除戶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銘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群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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