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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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任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江昱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貳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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