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瑤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北皇家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