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9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千凱
被 告 黃正宏
被 告 董長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