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調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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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調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調字第11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純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謝佳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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