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8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2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債 務 人 曹仁原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