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柏林選任辯護人鄭世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6064號、101年度偵字第1805、2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周柏林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拾玖日起羈押參月。
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加重強制性交既遂及未遂罪,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所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部分,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所犯加重竊盜罪部分,因認被告於短短三個月內,即涉嫌犯下五件加重竊盜犯行,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