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柏林選任辯護人鄭世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6064號、101年度偵字1805、2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周柏林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周柏林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及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九日將其收押。茲因被告所涉犯上開之罪,業經本院於一0一年十月五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是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雖以羈押期間,母親過逝,迄今均未回家等由,表示希望能予交保,惟此一理由與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無關,是認被告所述為無理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張銘晃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