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28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楊治宇蕭方舟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洪文慧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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