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興台
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上4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 林延 宣
(花蓮郵政90353號信箱) 林家緯 林育信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442號),及移送併案(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理由三所示被告等人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由
一、按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款及同法第273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犯罪事實」應如何記載,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因其起訴事實即為法院審判之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參照),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故其記載內容必須「足以表明其起訴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
從而,如起訴書關於「犯罪事實」之記載不足以表明起訴範圍時,即屬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所欠缺,自應定期命檢察官補正。次按刑事訴訟新制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雖有證據調查之職責,但無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義務;對照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顯然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既負有舉證責任,並有指出證明方法之義務。而於刑法已修正廢止連續犯,改為一行為一罪之處遇後,檢察官自須就各個獨立評價之行為,提出各自足以說服法院確認各行為均有罪之證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03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若起訴論認被告數人分別數行為各均成罪,亦應詳加區別各行為之犯罪事實時間、地點、方式等節,並分別就各犯罪事實之各個待證構成要件事實,具體指出各別之證明方法,以明其是否已盡舉證之責,蓋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於行使起訴審查權時,係以檢察官於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及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審查是否有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而被告亦係依起訴書所載被訴事實及證據、所犯法條,衡量檢察官所舉出之證據及證明方法後,始能為充分之防禦準備。而是項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所謂「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此所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3、4項,新增法院對起訴之審查機制及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以有效督促檢察官善盡實質舉證責任,藉免濫行起訴(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0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如起訴書關於證據欄之記載,僅係抽象籠統登載證據名稱,而未具體指明各項證據之待證構成要件事實及其證明之方法時,亦應有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之必要。
二、起訴書固認定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 林延宣 等6人共同涉犯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被告林家緯則涉有寄藏贓物罪嫌,惟查:
(一)依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記載:
1、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等人均
在 林隆幽 及 潘建忠 開設之東起企業社任職,自民國99年
5月間起,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漢公司)承包東華大學學生宿舍水電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交予東起企業社施作;嗣浩漢公司(起訴書誤寫此處為浩瀚公司)現場負責人 趙國雄 因堆置系爭工程電纜餘料之場地不足,乃委由林隆幽及潘建忠等人將電纜餘料攜出變賣後,再交回出售所得價金,林隆幽及潘建忠因此要求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將該等電纜餘料載運至花蓮縣花蓮市○○街員工宿舍暫時堆放,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林延宣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利用上開機會,分別於(1)100年9月22日之前某日,以及(2)同年10月15日之前某日,暨(
3)同年10月18日之前某日,由被告林延宣負責把風,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等人則自上開員工宿舍竊取電纜餘料。
2、 渠等 得手後,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
游萬枝原在不詳地點剝削竊得之電纜外皮;被告林育信於100年10月5日,因不詳原因,向被告林家緯借用場地剝削部分竊得之電纜外皮,被告林家緯明知被告林育信之電纜係竊取而得,仍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於同日,出借花蓮地區汽車維修廠後方空地,使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得以繼續剝削部分竊得之電纜外皮。
3、其後,由游萬枝(1)於100年9月22日,將重量分別
為30.8公斤、25.8公斤之電纜,出售不知情之資源回收業者 巫有盛 ,得款新臺幣(下同)6,468元、5,418元;又先後(2)於同年10月15日,以1萬4,200元之價格,變賣重量71公斤之電纜與同上資源回收業者;(3)於100年10月18日,將重量25.5公斤之電纜出售與同上資源回收業者,得款5,100元。嗣游萬枝再將獲利交與林育信等情。
(二)復觀諸起訴書論認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林延宣等人前揭二(一)1(1)、(2)、(3)所示時間所為之竊盜行為,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則揆諸首揭說明,原應針對各該次分別獨立之犯罪事實,分別記載被告等人間有如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具體事實,且依其上記敘,3次竊盜犯罪可能之時間各為(
1)自民國99年5月間起至100年9月22日前之某日、(
2)自99年5月間起至100年10月15日前之某日、(3)自99年5月間起至100年10月18日前之某日;分別跨越長達約1年4月至1年5月不等期間,實不免流於概括;且其中重疊之時間亦長達1年4月至1年5月不等,對照起訴書就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林延宣等人3次竊盜犯行之行為分擔,均記載為「由林延宣負責把風,由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負責自上開員工宿舍竊取電纜餘料」,並無二致,在此情形下,參照後述關於渠等可能竊取電纜線之次數非必等同於變賣次數之說明,不僅3次竊盜犯行間難以加以辨別,亦難與其他可能之竊盜犯罪予以區分;而關於被告林家緯被訴寄藏贓物之時間為100年10月5日,則該等贓物之來源究為前揭二(一)1(2)或(3)所示時間之竊盜所得,起訴書就此節之記載未明,所寄藏贓物之數量究有若干,亦乏說明,即本案起訴書關於各被告之各犯罪事實之記載應認均不足以表明起訴範圍。且徵之證人林隆幽經警方提示被告林延宣、林育信於100年10月5日上午11時33分之對話譯文後,曾證述:渠等對話中「20根」指20根電纜,伊應允給林延宣,因雖該等20根電纜線歸浩漢公司所有,然因委託工人搬運電纜線等有關工資係由伊墊支,而被告林延宣曾幫忙搬下電纜線,故該20根電纜線充作被告林延宣之工錢等語綦詳(見警卷一第141至145頁),則該次被告林育信、林延宣等人拿取之電纜線是否構成竊取行為,猶待存疑,而在檢察官記載之竊盜時間涵蓋過廣之情形下,亦無難斷論渠等此部分行為是否在本案被訴竊盜範圍或證據是否充足。又因起訴指陳被告林家緯寄藏贓物之時間為100年10月5日,經勾稽被告林育信、林延宣、林家緯等人於100年10月5日間之通話,可知被告林育信於該日上午7時54分39秒許,撥打電話予被告林延宣確認其是否已經外出,是否業將門扇開啟;隨後於同日上午
8時44分37秒許、上午9時7分45秒許,撥打電話聯絡被告林家緯商請提供車廠空地作剝削電線外皮之用;嗣於同日上午11時33分48秒許、下午1時15分22秒許,撥打電話告知被告林延宣稱早上已前往搬運數量約20根之電線,並表示賣得1萬4,000餘元,欲分配其中3,500元與被告林延宣;亦可認被告林家緯提供場地由被告林育信放置電纜線固屬事實,然該次同意任由被告林育信放置之電纜線,是否為失竊之贓物,容待檢察官確實指明事實及證據始得為判斷。
(三)再者,對照起訴書證據清單引據之「電話通聯譯文」(即應係本案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期間俱在100年9月28日後,遍查難認有何提及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林延宣等人被訴於100年9月22日前某日行竊之對話或證據;且觀諸其中如附表之通訊監察所得各被告間之對話:
1、固可知於100年10月2日下午2時40分42秒許至同日10
0年10月2日下午3時7分34秒許,僅被告林育信與張賢豪間對話,且明顯可見係被告張賢豪在現場回報被告林育信稱潘建忠業已離開,然林隆幽仍在現場車上等情;其後,被告林育信在鄰近現場之較高處觀察狀況,並指示被告張賢豪開啟後車廂,被告張賢豪旋又回稱已拿取「10幾條」得手,則此或屬被告林育信、張賢豪等2人行竊之佐證,然按後述說明,渠等拿取電纜線之行為不在少數,無由猜認此際被告林育信、張賢豪等人所拿取之電纜線即為被告游萬枝出售之贓物,尤其,無法據以判斷被告蕭興台、魏華民、游萬枝、林延宣等人有如何之行為分擔而參與其中,是否適於檢察官起訴被告蕭興台、魏華民、游萬枝、林延宣、林家緯與被告林育信、張賢豪等人共同行竊之證據,或值存疑;同理,如附表所示被告林育信於100年10月3日下午2時31分19秒許,撥打電話與被告林延宣之內容,僅被告林育信邀同被告林延宣行竊電纜線;被告林育信與蕭興台於100年10月5日晚上6時41分3秒許之對話或顯示渠等有意行竊;被告林育信與張賢豪於100年10月5日晚上6時41分56秒許之對話或有關搬運裝載電纜線;被告林育信於
100年10月7日晚上10時27分24秒許,或指示被告蕭興台於翌日裝載電纜線,並要求轉知被告魏華民;被告林育信於100年10月8日下午3時52分4秒許詢問被告張賢豪所在位置,並詢問有無剪取(或為電纜線),而被告張賢豪回稱今日未剪,昨日拉下之該部分未剪,現係處理剪過之另部分等情;被告林育信於100年10月8日下午5時23分17秒許,向被告蕭興台稱:「啊,你們今天有進去拿嗎?(被告蕭興台:沒有)」、「你有叫他們那一綑要拿出來,你今天下午去要交代他們(被告蕭興台:好)」;被告林育信於100年10月9日上午7時45分55秒許,向被告魏華民稱「我跟 賢胖 (音譯,應指張賢豪)今天沒有進去了(被告魏華民:好)」、「啊!我跟你講大概下午2至3點會進去,啊!你們東西先處理好,可以嗎?(被告魏華民:我看一樣的可以用,我把它用)」、「找250的下手(被告魏華民:好)」、被告林育信於100年10月9日下午2時20分12秒許向被告魏華民表示在搬運鐵管,並曾使用或拿取大捆地線;被告魏華民於100年10月9日下午5時23分46秒許,向被告林育信表示「(被告林育信:你們今天拿多少?)就只有一綑而已,今天太多人了,而且早上那一綑,原本人家在盯我」、「我中午就叫萬枝(應指被告游萬枝)把它載出去」、「【被告林育信: 蕭狗 呢?(應指被告蕭興台)起來了嗎?】我不知道,我沒有打給他,我們忙到剛剛而已」、「原本你那250的,要拉幾條上去」;被告林育信於100年10月13日下午5時50分許,詢問被告張賢豪載運之物品、規格、概約之數量;被告林育信於100年10月13日晚上6時46分37秒許,要求被告林延宣為之查看林隆幽載運出場之電纜線是否運至被告林延宣住處,並應允朋分獲利;被告林育信與 林弘彬 於100年10月13日晚上8時15分21秒許起至100年10月13日晚上9時0分3秒許間之3通對話,可見被告林育信指示林弘彬前去花蓮縣花蓮市某處,該處所鄰近中原路、和平路、和平中醫、美琪戲院、 液香 扁食, 且渠 等曾於某日上午至該處拿取電線之地點查看是否仍存有電線,經林弘彬至前曾搬運物品之地點查看後,回報地上已無電線;被告張賢豪於100年10月14日下午1時28分51秒許,告知被告林育信稱其正在拉變壓器電線、計算長度,而潘建忠已載運1車物品外出等情;被告林育信於10
0年10月14日晚上8時30分40秒許與被告蕭興台之對話則稱要前往「 黃明 」(音譯,或指被告魏華民)家找被告蕭興台,並詢問當晚「有拿嗎(電纜)」,被告蕭興台則回答不知;被告林育信於100年10月15日中午12時
4分22秒許詢問「他們昨天明拿嗎?」,被告張賢豪答稱「沒有,很緊,因為我們現在做都在工務所旁邊,所以沒有辦法剪」;被告林育信於100年10月17日晚上7時12分21秒許詢問「你們這2天有拿嗎?」,被告張賢豪答稱「都沒有」;被告張賢豪於100年10月20日上午
9時56分10秒許,通知被告林育信稱昨日放置4樓之電線業經潘建忠指示被告游萬枝等人拖回處理,今日或仍有電線,然不知是否潘建忠會將之載回。上開對話不僅其中回覆因故未著手行竊部分,當無由據以認定為何時、何次實施竊盜犯行之交談,縱有關於拿取電線之對話,仍無法據以臆測通話對象以及通話內容出現姓名、綽號者以外之其他被告是否參與犯罪;又其中林弘彬並未經檢察官論認為共同正犯或屬於受利用之不知情者,則前述被告林育信與林弘彬之對話,與本案何次竊盜犯罪有何關聯,饒堪研求。且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等受僱在工地工作,而系爭工程由東起工程行協力施作之部分本有使用電纜線,即被告等搬運、使用電纜線,均屬渠等工作內容;又浩漢公司現場負責人趙國雄因堆置系爭工程電纜餘料之場地不足,乃委由林隆幽及潘建忠等人將電纜餘料攜出變賣乙節,業經檢察官敘明於起訴書內,從而,雖證人林隆幽、潘建忠均表示並未委託被告等人出售,然被告等人間之對話若未涉及金錢,僅單純搬運載送電纜線部分,即不能謂必屬竊盜之實施或贓物之運送。又者,縱使部分被告曾於受被告林育信指示剝削電纜線外皮,亦不過竊盜既遂事後之舉,尚難執此斷論渠等於事前之何時,有如何之犯意聯絡;申言之,核諸如附表所示被告林育信、蕭興台於100年10月2日下午5時33分3秒許、100年10月
2日晚上6時46分41秒許、100年10月3日下午2時14分48秒許、100年10月4日上午8時25分58秒許之對話;以及被告林育信、張賢豪於100年10月3日上午7時14分12秒許、100年10月3日下午1時35分36秒許、10
0年10月3日下午5時29分26秒許、100年10月5日晚上6時38分8秒許、100年10月13日晚上6時14分41秒許之對話;暨被告林育信、林家緯於100年10月3日下午1時38分4秒許、100年10月3日下午2時13分1秒許之對話,均不過有關剝削電纜線外皮以及處理電纜線、銷售電纜線、處理物品之內容,咸難以此等對話逕認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林延宣各參與何次竊盜犯行,亦無從猜認各次各有何人參與,又係為如何之行為分擔。
2、尤其,在場實施竊盜之人數攸關是否構成結夥3人以上
之竊盜罪加重條件,單純參與謀議或僅於事中在他處以電話指示者,均不能計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之人(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2752號、30年上字第1240號、76年台上字第7210號判例,23年3月19日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則關於渠等究竟分擔如何行為,要不應付之闕如,且檢察官對於其主張在場實施竊盜之人,亦應提出足以支持此項主張之證據為是。惟細繹如附表所示被告林延宣、林育信於100年10月4日晚上
6時52分54秒許、100年10月4日晚上6時52分54秒許、100年10月5日上午7時54分39秒許、100年10月5日上午11時33分48秒許等4通對話,前2通可知其2人謀議確認於100年10月5日上午行竊,而因攀爬方式容易為鄰人察覺有異,遂推由被告林延宣開啟住處後門讓被告林育信自該處進入,被告林延宣並將父母外出時間告知被告林育信;被告林延宣於後2通電話中則向被告林育信確認稱「你早上有去搬嗎?」、「你拿幾根就知道了」、「賣多少?(被告林育信:總共賣1萬4,000多。)」、「(被告林育信:我跟你講,瘋狗(指被告蕭興台)他們都不能講,我是帶另外一個弟弟去拿的,如果瘋狗有打電話去家裡說要搬,你知道怎麼說嗎?)當然不可能」、「(被告林育信:你懂我意思嗎,如果瘋狗有問你哥有沒有去搬,你就說沒有,你就說媽媽有在問了)好,我下班打給你」,顯然被告林延宣開啟住處後門後便行離去,並未在場實施竊盜,而係由被告林育信帶同另人進入行竊,否則要毋庸向被告林育信確認是否依約潛入行竊及行竊數量暨變賣所得,故被告林延宣不能計入該次結夥竊盜之人數明矣;而起訴事實及論罪法條就此未予辨明,證據清單亦略予引據「電話通聯譯文1份」,無指明係引用何人於何時之通話,以及該等通話係針對何次竊盜之證據,稍嫌疏漏。另經細譯如附表所示譯文,可知被告林育信於歷次通話中,曾先後分別對被告林延宣稱「你懂我意思嗎,如果瘋狗(指被告蕭興台)有問你哥有沒有去搬,你就說沒有,你就說媽媽有在問了」好,我下班打給你」;尚曾詢問被告魏華民稱「蕭狗(指被告蕭興台)起來了呢?(被告魏華民:我不知道呢)」、「你們今天拿多少?...蕭狗(指被告蕭興台)呢?起來了嗎?(被告魏華民:我不知道,我沒有打給他,我們忙到剛剛而已)」;另於100年10月13日下午3時37分47秒許,與被告張賢豪對話時,詢問稱「蕭狗(指被告蕭興台)今天有進去嗎?(被告張賢豪:沒有)」、「啊,你們有在剪了嗎?(被告張賢豪:是有啦,現在還在穿)」;亦曾於100年10月14日下午5時28分30秒許,向被告蕭興台稱「幹你娘,你還要睡,我們不知道已經賣了幾十萬了(警方於譯文中註記指竊盜電纜),你還在睡」、「你比 林北 還要好命,你不要睡了,認真聽我講,我們剛才賣了4萬多塊,你要睡是不是」,顯然各該次行為之前,被告蕭興台未必知悉,事中是否參與,亦有疑問。再被告林育信於
100年10月22日下午2時3分51秒許,聯絡被告張賢豪時係稱「(被告張賢豪:他們今天應該沒有拿,他們昨天不知道載去哪裡賣掉了吧)直接賣掉?」、「(被告張賢豪:我不知道黑輪他們是直接賣掉還是怎樣,所以我也不清楚)他們昨天載多少?」、「(被告張賢豪:昨天載….不多啦,應該1、2萬,應該2萬吧)好好好」,亦顯示其等對於100年10月22日該次通話之前1日之他人載運、銷售物品之舉應無參與,對於事後銷售之過程,亦無明確掌握,同可徵系爭工程使用所餘電纜廢料失竊,能否悉認為被告等人所竊,殊須存疑。是以,起訴書證據清單共列有七項,其中編號五至七所示「電話通聯譯文」所指為何時間之何人間之對話,以及適於作為何次竊盜之證據,均未臻明確,無法與各該編號引列之被告林延宣、林家緯(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六「被告林延宣」應係「被告林家緯」之誤)、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相互為用,無從勾稽、核實;且各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之陳述,亦有不一,故難僅憑檢察官引用之證據方法,推認起訴之犯罪時間為何,亦無法與其他犯罪相予區別。至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一至四所引證據,不過僅得證明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等人受僱林隆幽及潘建忠,以及東起企業社承作浩漢公司承包之系爭工程,而浩漢公司現場負責人趙國雄於工程進行期間委託林隆幽及潘建忠等人將電纜餘料攜出變賣,林隆幽、潘建忠等人並未指示或允許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林延宣擅自處理該等電纜餘料等事實,以及被告游萬枝先後3次變賣廢線與不知情之資源回收業者乙節,上開證據對於起訴3次竊盜犯罪時間之明確性而言,尚屬不足,亦無法猜認各項資料分屬證明何次竊盜之證據。
3、甚且,因據上述被告林育信、林延宣於100年10月4日
至翌日之通話時間,可知行竊及變賣贓物之時間應在10
0年10月5日,並隨即於同日分贓,則與檢察官起訴由被告游萬枝變賣贓物之時間有異,關於竊盜之地點或在被告林延宣住處,與起訴所稱被告等係自花蓮縣花蓮市○○街員工宿舍竊取電纜餘料乙節,若有未合,是否為檢察官起訴竊盜之標的,即非無疑。而被告林育信於10
0年10月14日下午5時28分30秒許稱「我們剛才是去東方車(去東方羅馬藏贓地點)載的」,與起訴之行竊地點、寄藏贓物處所均有歧異;另被告蕭興台於100年10月11日下午4時0分37秒許,向被告林育信提及「1萬
3,扣掉2,000,1萬1」,被告林育信尚且覆稱「你拿5,000給我啦」,而為警研判被告蕭興台變賣電纜線獲利1萬3,000元,並在該次通話譯文中做此註記,然此等對話若確屬談論銷贓結果,渠等通話時間、得款金額等事項,與起訴各次之竊盜犯罪變賣時間、獲利得款等節,非無出入,亦與檢察官主張各次竊盜均由被告游萬枝出售,獲利悉交被告林育信之過程不同。另觀之被告林育信、蕭興台於100年10月3日下午2時14分48秒許對話中「甘蔗(指電纜線),我這邊都削好了」、「你那邊大概有幾公斤?」、「80至90公斤」、「好,今天把它處理掉,我沒有錢了,我等一下去載你」;以及被告林育信100年10月3日下午2時31分19秒許,撥打電話與被告林延宣表示一同竊取被告林延宣住處放置電纜線後,販售分贓,此等聯絡時間、通話表示處理之時間、變賣之電纜線重量,與起訴書記載之犯罪時間、變賣得款金額,未必吻合;又被告林育信於100年10月14日晚上8時36分41秒許,詢問被告張賢豪得知「 志誠 」、「 阿祥 」等他人於當日曾載運1車之物品外出,晚上載運之部分,其長度約10、20公尺等情,其後,被告林育信隨於同日晚上8時38分21秒許聯絡該稱作「阿祥」之人詢問晚上有無拿取電線,經回覆晚上載運部分較中午首趟載運部分為少,規格為220平方釐米,而起訴指稱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林延宣等人竊取者為浩漢公司現場負責人趙國雄委請潘建忠、林隆幽等人變賣之電纜線,而此等電纜線之規格應為250平方釐米,業據證人趙國雄、潘建忠、林隆幽等人陳述在卷,故通訊監察譯文顯示此部分載運標的應與起訴竊取標的並不相侔。且比對趙國雄提出之浩漢公司材料進出場申請單,其委託潘建忠、林隆幽等人載運外出變賣之電線電纜廢料共4批,各批出場之時間分別為
100年10月4日、100年10月5日、100年10月6日、
100年10月18日(見警卷一第335至336頁),檢察官既認定被告等行竊之標的為此等潘建忠受託載運外出處理之電纜線,且地點為潘建忠暫時堆放花蓮縣花蓮市○○街員工宿舍,則必然由潘建忠將上開電纜線載運離開工地,放置至前揭員工宿舍後,被告等始有竊取之可能及機會,是以,渠等行竊之時間要無可能在100年10月
4日之前,而此又與檢察官起訴稱被告等3次竊盜時間,有1次係於100年9月22日之前某日犯之,非無矛盾。另被告林育信於100年10月18日晚上8時48分22秒許至同日100年10月18日晚上11時41分17秒許間與他人之通話,顯示被告林育信將潘建忠等人於當日拿取甚多規格為250平方釐米之電線乙事告知被告蕭興台,並囑咐找人前去查看,被告林育信尚知會被告魏華民,分別與其等謀議於翌日行竊之相關事宜,包含邀集人馬、支開他人、駕駛貨車、分次搬運;依其等於100年10月19日上午7時5分6秒許至100年10月19日上午8時11分58秒許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林育信指示被告魏華民喚醒被告蕭興台,並詢問被告蕭興台有無車輛使用,進而相約見面地點,另撥打電話聯絡被告張賢豪表示將其與被告蕭興台前往載運,請託被告張賢豪注意潘建忠動向並予回報,又聯繫魏 華佳 會合;惟據被告林育信先後於10
0年10月19日上午8時59分41秒許、100年10月19日上午9時0分31秒許,分別與不詳人士以及被告蕭興台之談話內容稱「(不詳人士:那個啦,他裡面都空了)裡面都沒有電線了?」、「(不詳人士:對,因為我剛剛門全部都打開,都沒有)全部1條都沒有?」、「(不詳人士:都沒有)靠北,被載走了」、「那你先撤」、「不用去了」、「電線全部被搬走了」,足見該次竊盜因故無果,當與起訴竊盜得手之事實無涉。準此,此等證據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如何相互為用,均猶待檢察官確認,由是亦可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之記載過於概括,不僅無法與被告等人所著手、參與之其他犯罪相予區別;亦無法得知各項證據與本案是否有關聯性,若有,又係與何次、何時之竊盜犯行具有如何知關聯。
三、職是,檢察官係針對被告等何時之竊盜犯行起訴尚屬不明,所提出之證據反使起訴之竊盜犯罪時間、各次竊盜犯行究有被告中何人參與,各所分擔之行為如何,陷於模稜難辨,實無從由本院憑空揣認起訴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林延宣等人竊盜之範圍,同理,被告林家緯被訴寄藏贓物之部分,亦未見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明確記載所寄藏贓物之數量若干,以及究係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林延宣等何次或何數次竊盜犯罪所得,是否所寄藏者均為竊盜所得等節,故均有由檢察官予以特定必要,被告等人亦方能妥作防禦準備。次者,因依照卷內現存證據,尚難僅憑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受僱工作之情,以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林延宣等各別分日、分段之對話,遽論渠等必有竊盜之犯意聯絡,是檢察官於茲應併同指出被告間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證據。參以被告林育信、張賢豪間如附表所示於10
0年10月5日晚上6時38分8秒許之對話,被告張賢豪詢答稱「為什麼你昨天可以賣這麼多?(被告林育信:那是因為他們早上有去搬呀)」、「早上?(被告林育信:對呀,還有之前的呢,我們存起來都沒有賣)」、「還是之前去 潘仔 那裡搬的時候,你1根,我1根(被告林育信:我不知道)」、「應該是,要不然沒有那麼多吧,400多公斤呢」,可知認定渠等行竊取得電纜線後,未必逐次販售,囤積若干後伺機出售者有之,此亦可詳被告林育信如附表所示於100年10月3日下午2時13分1秒許,與被告林家緯之對話稱「(被告林家緯:對呀,不是說北埔有?)北埔是蕭狗(應指被告蕭興台)他們的,這是我另外的」、「(被告林家緯:不能一起要呦?)對呀,你一次去堆一個地方也不好,而且我們這邊還有,不是說這邊呢」,當得 推知渠 等非必將行竊之贓物悉銷售至單一處所,以免與他人銷贓管道重複或因數量過多啟人疑竇。易言之,被告游萬枝雖3次銷贓,能否謂被告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林延宣等人行竊犯行即為3次,而遽然排除多次行竊後,1次併予出售,或1次行竊後,因竊取數量甚多或其他顧慮,而分次出售等情形;從而,檢察官以3次銷贓時間為基礎,以此分別往前回溯推認林育信、蕭興台、魏華民、張賢豪、游萬枝、林延宣、林家緯等行竊之時間,且行竊之次數有3,就此項起訴之罪數,以及各次行竊之電線數量,均應提出足資判斷、認定之相對應證據。準此,檢察官除應先如前述特定起訴範圍後,並應對於上開經特定之起訴犯罪事實,指出係援據何資料作證據而為認定,於證據清單中就各次竊盜之犯罪事實分別記載何項證據所得證明之待證事項,以及該等待證事項與該次竊盜犯罪之關聯性何在;又各該證據究係作為認定部分被告個人犯罪事實之證據,抑或同引為認定所有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否則本案在未經檢察官具體指明前,此部分記載或屬簡略、籠統,委難認檢察官業已就各被告之各項犯罪事實均已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非僅被告等不知如何作防禦準備,本院亦無從逕依起訴書證據欄之上開記載方式,而知悉檢察官就所舉各項證據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為何,容難據以判斷各項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以為起訴之審查,即有裁定請予補正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其起訴之程式尚有未備,另檢察官亦未就各項構成要件待證事實分別均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自有補正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及第161條第
2項之規定,請檢察官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附表: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通話對象及門號│對話內容譯文│譯文出處│├───────┼────────────┼──────────────────┼────────┤│100年10月2日│A:林育信0000-000000←│A:啊,我們的擂。│偵卷五第57頁││下午2時40分42│B:張賢豪0000-000000│B:2個人都坐在這邊我怎麼弄。│││秒許││A:潘仔(應指潘建忠)不是走了。│││││B:潘仔走了,你爸(應指林隆幽)坐在│││││車上啊。│││││A:幹嘛!│││││B:我不知道啊。│││││A:你自己想辦法啊。││├───────┼────────────┼──────────────────┼────────┤│100年10月2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偵卷五第57至58頁││下午3時2分40│B:張賢豪0000-000000│A:快點,我現在制高點幫你看,繼續。│││秒許││B:他在那邊。│││││A:他不在,我再看,你先開後車廂。│││││B:好,拜。││├───────┼────────────┼──────────────────┼────────┤│100年10月2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偵卷五第58頁││下午3時7分34│B:張賢豪0000-000000│A:你剛才拿幾條。│││秒許││B:10幾條。│││││A:好,潘仔(應指潘建忠)車子還在那│││││邊,你等我的電話。│││││B:他剛才不知道有沒有看到。│││││A:然後呢?│││││B:他沒有講話。│││││││├───────┼────────────┼──────────────────┼────────┤│100年10月2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偵卷五第58至59頁││下午5時33分3│B:蕭興台0000-000000│A:你在哪裡?│││秒許││B:我在遊戲富啊。│││││A:你跟誰?│││││B:我跟 阿富 跟 紅儒 (音譯)。│││││A:紅儒(音譯)對喔,他今天休息。│││││B:是。│││││A:你那邊這樣子,你是叫 萬支 (音譯,│││││應指被告游萬枝)處理。│││││B:我叫他全部割完(電纜線)│││││A:你跟黃品(音譯,應指被告魏華民)│││││和好了沒有?│││││B:沒事啊。│││││A:沒事就好,喂!你是要死了嗎?│││││B:我他媽的正想拿著槍去開。│││││A:媽的,雞巴!你電話中不要亂講。│││││B:哈哈哈。│││││A:拿著你的水槍是不是!│││││B:哈哈哈│││││A:要去找誰?│││││B:找手榴彈。│││││A:你要找誰?│││││B:我開我自己。│││││A:你是開你爸吧。│││││B:哈哈。│││││A:你看那天之前的留下來的可以多少。│││││B:不知道,價錢我還不知道啊!│││││A:好啦,那你明天把它處理掉,我最近│││││要用錢,沒什麼錢。│││││B:好的。│││││A:拜拜。││├───────┼────────────┼──────────────────┼────────┤│100年10月2日│A:林育信0000-000000→│談論線上遊戲事宜│偵卷五第59頁││晚上6時46分41│B:蕭興台0000-000000│期間:受監察人A男談到電纜線,然後又│││秒許││改稱甘蔗,要B男趕快處理掉。││├───────┼────────────┼──────────────────┼────────┤│100年10月3日│A:林育信0000-000000←│談論上班事宜│偵卷五第59頁││上午7時14分12│B:張賢豪0000-000000│期間B男向受監察人A男說:都處理好了│││秒許││,經秤重約120公斤重。││├───────┼────────────┼──────────────────┼────────┤│100年10月3日│A:林育信0000-000000→│A:喂!你在家啊。│偵卷五第59至60頁││下午1時35分36│B:張賢豪0000-000000│B:對啊。│││秒許││A:我去載你。│││││B:好│││││A:啊那個什麼東西,剛才我有問,現場│││││他跟我開160。│││││B:160。│││││A:因為他說最近一直跌,沒有漲,只有│││││跌。│││││B:可是 小玉 說昨天蕭狗幫他問200。│││││A:昨天。│││││B:對喔│││││A:他載去哪一間?│││││B:北埔,小玉說蕭狗叫他去問的,昨天│││││早上去問200。│││││A:那我們直接去北埔那一家。│││││B:可是不認識不知道收不收,不想留資│││││料。│││││A:要留資料嗎?│││││B:不認識要留資料。│││││A:還是你要給160的收。│││││B:看你啊,我是沒有差。│││││A:我先去載你。│││││(以下閒聊)││├───────┼────────────┼──────────────────┼────────┤│100年10月3日│A:林育信0000-000000←│B:怎樣?│偵卷五第60至61頁││下午1時38分4│B:林家緯0000-000000│A:你母親有手機嗎?│││秒許││B:我母親?│││││A:是啊。│││││B:沒有啊。│││││A:現在有辦法找的到他嗎?│││││B:找他要幹什麼?│││││A:報他賺錢。│││││B:報他賺錢?│││││A:是的。│││││B:上班啊?│││││A:是哪1間?│││││B:在 尚志路 ,要幹什麼?│││││A:我這裡要處理東西。│││││B:你那裡的東西?在哪裡?│││││A:我現在要去載,在車上。│││││B:那來找我就好了呀。│││││A:你要收啊?│││││B:沒有啊,我也不知道要怎樣賣。│││││A:你問你母親現在成本行情多少,啊你│││││看多少要跟我說。│││││B:我母親哪有可能知道。│││││A:啊他那公司一定知道啊。│││││B:他那公司?│││││A:我可以給你母親賺一手你知道嗎?│││││B:對了,不然你要去找他,在尚志路。│││││A:尚志路哪裡?│││││B:忠烈祠左轉後面有1條小路你知道嗎│││││?│││││A:是。│││││B:一直走就會看到 松良 (音譯)。│││││A:好,你母親都在那裡嗎?│││││B:是的。││├───────┼────────────┼──────────────────┼────────┤│100年10月3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偵卷五第61至62頁││下午2時13分1│B:林家緯0000-000000│A:你還有認識資源回收的嗎?│││秒許││B:哈。│││││A:你還有認識資源回收的嗎?│││││B:沒有很熟,怎樣。│││││A:你老母那邊不敢收。│││││B:你有問喔。│││││A:有啊!│││││B:你有去找她呀?│││││A:有啊!│││││B:她說她不敢收。│││││A:她們老闆娘說不收。│││││B:不然你就去建國路的金燦興啊。│││││A:我去過了,也不收啊。│││││B:要不然你就去南濱那一間。│││││A:那個 任展 (音譯)的朋友是不是。│││││B:是,│││││A:他開那個芭樂價。│││││B:他已經有開了?│││││A:他開160啊。│││││B:不然你就要找蚊子(音譯)他有認識│││││一間,但我不知收多少錢。│││││A:喔,算了還是去160的好了,│││││B:對呀,看你。│││││A:你今天有上班啊?│││││B:對呀,不是說北埔有?│││││A:北埔是蕭狗他們的,這是我另外的。│││││B:不能一起要呦?│││││A:對呀,你一次去堆一個地方也不好,│││││而且我們這邊還有,不是說這邊呢。│││││B:那要問。│││││A:你下班了?│││││B:還沒有。│││││A:好了,拜拜。││├───────┼────────────┼──────────────────┼────────┤│100年10月3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大哥。│偵卷五第62頁││下午2時14分48│B:蕭興台0000-000000│A:你在哪裡?│││秒許││B:我在古早味。│││││A:哪一間古早味?│││││B:新港街。│││││A:你在那邊幹嘛?│││││B:聊天。│││││A:那我等一下去載你,啊那個甘蔗呢?│││││B:甘蔗,我這邊都削好了。│││││A:你那邊大概有幾公斤?│││││B:80至90公斤。│││││A:好,今天把它處理掉,我沒有錢了,│││││我等一下去載你。│││││B:好。││├───────┼────────────┼──────────────────┼────────┤│100年10月3日│A:林育信0000-000000→│受監察人A男打電話給B男一起去偷B男│偵卷五第62頁││下午2時31分19│B:林延宣0000-000000│家之電纜線後,販售後一起分贓。││├───────┼────────────┼──────────────────┼────────┤│100年10月3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警卷偵查報告第5││下午5時29分26│B:張賢豪0000-000000│A:你們下班了沒?│至6頁││秒許││B:正要。│││││A:正要啊!他們有拿嗎?│││││B:還不知道,我現在才要開回去,我不│││││知道(聽不清楚)。│││││A:啊,他不是剪掉?│││││B:我現在要開回去倉庫給他。│││││A:東西在車上啊!│││││B:對啊。│││││A:好啦,很多嗎?│││││B:還好啦。│││││A:大概多少?│││││B:這個大概,我就不會大概了,我欬一│││││下?不多不少。│││││A:哈。│││││B:都是250的。│││││A:啊,沒有22平方的。│││││B:我先點一點(聽不清楚)。│││││A:那邊有沒有100米。│││││B:沒有。│││││A:70?│││││B:沒有到100米。│││││A:哈。│││││B:沒有到100米。│││││A:70呢?│││││B:沒有,不多啦!│││││A:大個多少?│││││B:30至40吧!因為沒有全部弄。│││││A:為什麼?│││││B:還有的還沒有剪啊,他說先沒有剪。│││││A:(嘆氣)好啦,你出來打給我。│││││B:好。││├───────┼────────────┼──────────────────┼────────┤│100年10月4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偵卷五第67頁││上午8時25分58│B:蕭興台0000-000000│A:你那個什麼....怎麼還沒有進來。│││秒許││B:我在慈濟啊...剛到慈濟。│││││A:啊那個誰..昨天那個萬枝(人名音譯│││││,經查為游萬枝)有沒有拿去處理。│││││B:我沒有拿去處理,我早上直接過來。│││││A:我知道你早上進來,你先把萬枝(人│││││名音譯,應指被告游萬枝)的處理掉│││││。│││││B:你說萬枝(人名譯音,應指被告游萬│││││枝)那邊要先處理掉。│││││A:對。│││││B:可是要下班回去啊。│││││A:哈。│││││B:下班回去先處理那個。│││││A:那個。│││││B:下班回去再處理。│││││A:你要今天處理,還是怎麼樣?│││││B:回去處理應該來不及。│││││A:哈。│││││B:我在跟那個場子問一下看看。│││││A:你先進來再說。│││││B:好。││├───────┼────────────┼──────────────────┼────────┤│100年10月4日│A:林育信0000-000000←│B:你在忙嗎?│偵卷五第71至72頁││晚上6時52分54│B:林延宣0000-000000│A:沒有,你講。│││秒許││B:如果明天早上我爸還沒有出門,我要│││││上班的話,我會先將後門打開,他們│││││8點到9點一定不在,一定都在忙。│││││A:8點到9點。│││││B:對。然後你9點後就不要來,因為我│││││爸送貨會回來,他們今天載的,全部│││││載到我家了,你自己評估那個量。│││││A:我問你唷,你說8點到9點你爸媽絕│││││對不會在?│││││B:對,你如果不放心,你就叫人騎摩托│││││車去我家巡,如果2輛機車都不在,│││││就表示沒有人在。│││││A:2輛機車都不在?│││││B:對對,如果我爸先出去,我會先打電│││││話給你。│││││A:好了,OK!│││││B:不要忘了分一杯羹。││├───────┼────────────┼──────────────────┼────────┤│100年10月4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你現在人在哪裡?│偵卷五第73頁││晚上7時27分40│B:林延宣0000-000000│B:在阿嬤家,怎樣?│││秒許││A:你這樣講,你爸就知道我打給你了。│││││B:我講別人就好,他在講電話。│││││A:你家後門可以爬進去嗎?│││││B:不要用爬的,我鄰居會看見。│││││A:可以由裡面鎖住再爬出來嗎?│││││B:可以呀。│││││A:那你明天先把門打開,我弄完後再把│││││門鎖住,然後爬出來。│││││B:自己處理,看時間就對了。│││││A:OK。││├───────┼────────────┼──────────────────┼────────┤│100年10月4日│A:林育信0000-000000←│B:詢問A位置。│偵卷五第73頁││晚上7時45分1│B:蕭興台0000-000000│A:回答在分裝場。│││秒許││││├───────┼────────────┼──────────────────┼────────┤│100年10月4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你好了嗎?│偵卷五第73頁││晚上8時46分7│B:蕭興台0000-000000│B:好了。│││秒許││A:快點,我們這邊好了。│││││B:已經都好了?│││││A:只剩袋子來而已。││├───────┼────────────┼──────────────────┼────────┤│100年10月4日│A:林育信0000-000000→│A:催B趕快送袋子來。│偵卷五第73頁││晚上8時51分26│B:蕭興台0000-000000││││秒許││││├───────┼────────────┼──────────────────┼────────┤│100年10月4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你明天能借到貨車嗎?│偵卷五第73至74頁││晚上10時15分11│B:蕭興台0000-000000│B:幹嘛?│││秒許││A:我要載電線。│││││B:只有工頭的貨車,可是早上可能沒有│││││辦法。│││││A:我明天早上8點要用。│││││B:那沒有辦法。│││││A:他可以幫我載嗎?│││││B:他早上8點要種田。│││││A:幹你娘,你跟他講借我1個小時我給│││││他2,000元,看他肯不肯?│││││B:你問他呀?幫你載電線唷,分他2,000│││││你覺得他會肯嗎。│││││A:幹你娘,被人捉是我被人捉,又不是│││││他,那是在一個地方很安全,你懂嗎│││││。│││││B:什麼叫捉是你被人捉,幹你娘,是他│││││的車牌。│││││A:我就跟你說東西是在我們掌控的地方│││││,不是在東華大學裡面,就是東西太│││││多一定要用車子載。│││││B:這樣唷。│││││A:你問他呀。│││││B:好了,我等一下問他。││├───────┼────────────┼──────────────────┼────────┤│100年10月5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你起來了嗎?│偵卷五第75頁││上午7時31分59│B:林弘彬0000-000000│B:起來了。│││秒許││A:我現在去載你,不要再睡著了。│││││B:好。││├───────┼────────────┼──────────────────┼────────┤│100年10月5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你出門了嗎?│偵卷五第75頁││上午7時54分39│B:林延宣0000-000000│B:出門了。│││秒許││A:你們有開嗎?│││││B:開了。│││││A:瘋狗有沒有打給你?│││││B:沒有。│││││A:好,我等一下過去。││├───────┼────────────┼──────────────────┼────────┤│100年10月5日│A:林育信0000-000000→│A:哥。│偵卷五第75頁││上午7時57分59│B:林弘彬0000-000000│B:下來。│││秒許││││├───────┼────────────┼──────────────────┼────────┤│100年10月5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你起了嗎?│偵卷五第75頁││上午8時44分37│B:林家緯0000-000000│B:等一下,怎樣。│││秒許││A:我要去你車廠削東西。│││││B:不好吧。│││││A:我會在現場你放心。│││││B:不要啦。│││││A:又不要了。││├───────┼────────────┼──────────────────┼────────┤│100年10月5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偵卷五第75至76頁││上午9時7分45│B:林家緯0000-000000│A:大哥,借我用一下,我給你2,000元│││秒許││。│││││B:不行啦,太醒目啦,不然你去我後面│││││那邊用呀。│││││A:後面那邊。│││││B:因為我那邊太醒目了。│││││A:我的意思是我開車過去你那邊,我東│││││西沒有很多,都在我車上。│││││B:就在我後面空地用呀。│││││A:不行啦,我放在儲藏室,我叫 阿賓 在│││││裡面用,這樣你懂嗎?│││││B:你那有多少?│││││A:放的下啦,沒有多少,大約有100多│││││公斤而已。│││││B:太醒目了,人來來去去的。│││││A:放儲藏室裡面。│││││B:裡面很多東西。│││││A:放的下啦,分你2,000嘛,又不用你│││││幹什麼。│││││B:太醒目了,人太多了。│││││A:幹你娘,現在我整車的電線要載去哪│││││裡。│││││B:你去後面空地削一削就好呢。│││││A:幹你娘,那很危險呢,大哥。│││││B:就很危險我也知道。│││││A:我就在你店裡後面,不會讓你有事啦│││││,我會在現場你怕什麼。1個小時我│││││分你2,000元。│││││B:不是那個問題。│││││A:要不然3,000元。│││││B:不是那個問題。│││││A:幹你娘,我找不到地方,我等一下到│││││再打給你。│││││B:好啦。││├───────┼────────────┼──────────────────┼────────┤│100年10月5日│A:林育信0000-000000←│B:你早上有去搬嗎?│偵卷五第77頁││上午11時33分48│B:林延宣0000-000000│A:有。│││秒許││B:你有沒有處理的好像沒被處理過的感│││││覺?│││││A:有啦,我還把剝下的線皮帶回去。│││││B:你白癡唷,你拿多少,不要看起來像│││││破空呢。│││││A:不會啦,我也不知道。│││││B:你拿幾根就知道了。│││││A:快20根吧。│││││B:20根就快50公斤了。│││││A:放心啦,不會少你的啦?│││││B:啊,我昨天給瘋狗賣的銅,錢是在你│││││那邊嗎?│││││A:沒有,在瘋狗那邊。│││││B:我知道,我晚點再找他拿。││├───────┼────────────┼──────────────────┼────────┤│100年10月5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你在哪裡?│偵卷五第77至78頁││下午1時15分22│B:林延宣0000-000000│B:午休。│││秒許││A:你出來找我拿錢。│││││B:多少?│││││A;拿3,500給你好不好?│││││B:賣多少?│││││A:總共賣1萬4,000多。│││││B:這麼多。│││││A:我還要分給其他人。│││││B:我等下班去找你。│││││A:我跟你講,瘋狗他們都不能講,我是│││││帶另外1個弟弟去拿的,如果瘋狗有│││││打電話去家裡說要搬,你知道怎麼說│││││嗎?│││││B:當然不可能。│││││A:你懂我意思嗎,如果瘋狗有問你哥有│││││沒有去搬,你就說沒有,你就說媽媽│││││有在問了。│││││B:好,我下班打給你。│││││A:晚上7、8點好不好。││├───────┼────────────┼──────────────────┼────────┤│100年10月5日│A:林育信0000-000000→│A:喂。│偵卷五第79至80頁││晚上6時38分8│B:張賢豪0000-000000│B:你那邊很多唷?│││秒許││A:我今天處理掉一些,賣了1萬多塊。│││││B:你自己也有賣唷?│││││A:對呀。│││││B:為什麼你昨天可以賣這麼多?│││││A:那是因為他們早上有去搬呀。│││││B:早上?│││││A:對呀,還有之前的呢,我們存起來都│││││沒有賣。│││││B:還是之前去「潘仔」那裡搬的時候,│││││你1根,我1根。│││││A:我不知道。│││││B:應該是,要不然沒有那麼多吧,400│││││多公斤呢。│││││A:是喔。│││││B:今天他們又載一車出去了。│││││A:「潘仔」他們嗎?│││││B:對呀,應該有40至50米吧,在 小白 車│││││上。│││││A:在小白那邊?│││││B:對呀,就剪呀。│││││A:250的嗎?他們哪裡來的250?│││││B:還有1個線圈,差不多就剩下1圈。│││││A:為什麼?│││││B:「潘仔」就說全部把它「落」下來,│││││把它剪,就全部在小白車上。│││││A:是唷。│││││B:車款一樣要10幾號嗎?│││││A:瘋狗領錢再拿給你。││├───────┼────────────┼──────────────────┼────────┤│100年10月5日│A:林育信0000-000000→│A:有嗎?│偵卷五第80頁││晚上6時41分3│B:蕭興台0000-000000│B:才一點點而已。│││秒許││A:大概多少?│││││B:11米多吧。│││││A:雞巴啦。│││││B:大概啦,不相信你過來看。│││││A:你有去看嗎?│││││B:我現在人要回公司。│││││A:只有10幾米?│││││B: 小胖 也在那邊啊。│││││A:是誰說的?│││││B:小胖說的,我有問為什麼只有一點,│││││他說 阿信 在旁邊。│││││A:幹你娘,算了算了。(不爽掛電話)││├───────┼────────────┼──────────────────┼────────┤│100年10月5日│A:林育信0000-000000→│A:是10幾米還是40、50米?│偵卷五第80至81頁││晚上6時41分56│B:張賢豪0000-000000│B:沒有啦,我沒有叫他們全部拿。│││秒許││A:啊。│││││B:因為「潘仔」車上也要放一些沒有髒│││││的線。│││││A:小白車上大概放幾條?│││││B:10幾條有吧。│││││A:1條幾米?│││││B:大約1米吧,就我們每次剪的長度。│││││A:才10幾條?│││││B:應該拿10幾條,因為「潘仔」的車上│││││也要放一些。│││││A:你不是說沒有放「潘仔」車上?│││││B:我有叫他們放一點,因為要有新的線│││││,不能全部有土的線。│││││A:你不要唬爛我。│││││B:我不會唬爛你,我有叫小胖放一些在│││││「潘仔」車上,他們就搬很多在「潘│││││仔」車上。│││││A:其他人有沒有拿。│││││B:應該沒有,潘仔在旁邊看,要不然就│││││你1條,我1條。│││││A:幹。││├───────┼────────────┼──────────────────┼────────┤│100年10月5日│A:林育信0000-000000→│A:詢問B位置,並要B至自立路「偉│偵卷五第81頁││晚上7時12分6│B:林延宣0000-000000│成」車行等A│││秒許││││├───────┼────────────┼──────────────────┼────────┤│100年10月7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偵卷五第90頁││晚上10時27分24│B:蕭興台0000-000000│A:處理好了啦。│││秒許││B:處理好了?│││││A:嘿呀,啊你在哪裡?│││││B:啊是什麼事?│││││A:媽的,酒醉鬧事的。│││││B:嘿。│││││A:對啊,啊你在哪裡?│││││B:我剛睡起來。│││││A;幹你娘超多警察的,今天。│││││B:有嗎?│││││A:嘿啊。│││││B:嗯。│││││A:好啦,明天還要進去嗎?│││││B:會啊。│││││A:你明天進去,你先把我今天那個誰,│││││叫小胖幫我把那一綑拿上車,因為那│││││一綑比較沒有人,後來他們車上載的│││││太多的線了,你知道嗎?│││││B:有嗎?│││││A:嘿啊。│││││B:好好。│││││A:你聽的懂嗎?│││││B:懂啊。│││││A:嘿啊,啊有什麼事嗎?│││││B:沒有。│││││A:OK!謝啦,你跟華民(音譯)講一下│││││。│││││B:好好。│││││A:好,拜拜。││├───────┼────────────┼──────────────────┼────────┤│100年10月8日│A:林育信0000-000000←│A:喂、你們在哪一棟?│偵卷五第93頁││下午3時52分4│B:張賢豪0000-000000│B:我在C。│││秒許││A:啊!他們呢?│││││B:他們在D棟。│││││A:今天幾個來上班?│││││B:幾個?你說我們這邊唷,14至15個左│││││右。│││││A:啊,你們今天有沒有剪?│││││B:沒有。│││││A:啊,潘仔他們呢?│││││B:我不知道他們在哪裡,因為我在穿我│││││已經剪過的。│││││A:啊,他們昨天拉下來的都沒有剪掉。│││││B:昨天拉下來的,沒有啊!│││││A:好,OK!我進來了。│││││B:好。││├───────┼────────────┼──────────────────┼────────┤│100年10月8日│A:林育信0000-000000→│A:喂、蕭狗呢?│偵卷五第93至94頁││下午5時23分17│B:蕭興台0000-000000│B:他在工務所。│││秒許││A:還在工務所?他們下班了沒有?│││││B:快了吧(B叫蕭狗聽電話)。│││││C:喂。│││││A:你怎麼跑過去?│││││B:有事情,有事情才過來啊。│││││A:什麼事,怎麼了?│││││B:跟 凡叔 (音譯)聊天啊。│││││A:你說薪水啊?│││││B:薪水,跟人的管理,他現在要砍人啊│││││,我跟他講到底哪幾個不行。│││││A:然後呢?│││││B:現在都弄好出去了。│││││A:啊,他砍誰?│││││B: 小初 、 胡里 、 方予 (人名音譯),還│││││有之前來幾天的都給他砍。│││││A:喔。│││││B:然後3天以內的不領薪水。│││││A: 小虎 的你有跟他講嗎?│││││B:小虎的一定有跟他講,小虎的4,000多│││││。│││││A:啊,你們今天有進去拿嗎?│││││B:沒有。│││││A:你有叫他們那一綑要拿出來,你今天│││││下午去要交代他們。│││││B:好。│││││A:我晚一點再找你。││├───────┼────────────┼──────────────────┼────────┤│100年10月9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偵卷五第94至95頁││上午7時45分55│B:魏華民0000-000000│A:我跟賢胖(人名音譯,應指被告張賢│││秒許││豪)今天沒有進去了。│││││B:好。│││││A:啊!我跟你講大概下午2至3點會進去│││││,啊!你們東西先處理好,可以嗎?│││││B:我看一樣的可以用,我把它用。│││││A:盡量。│││││B:好。│││││A:找250的下手。│││││B:好。││├───────┼────────────┼──────────────────┼────────┤│100年10月9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哥。│偵卷五第96頁││下午2時20分12│B:魏華民0000-000000│A:你們在哪裡?│││秒許││B:我們在搬鐵管。│││││A:幹嘛搬鐵管?│││││B:幫他們搬料。│││││A:是喔,啊你們的線都穿完了喔唷。│││││B:線?我們今天沒有在穿線。│││││A:啊,今天都在幹嘛?│││││B:一半去用脆(音譯)、萬支(人名音│││││譯,應指被告游萬枝)他們去塵(音│││││譯),然後我們都在抬東西。│││││A:有用東西嗎?│││││B:東西有啊。│││││A:你用多少?│││││B:1大綑。│││││A:哈。│││││B:1大綑像那種地線。│││││A:地線要幹嘛?│││││B:很粗的。│││││A:蕭狗起來了呢。│││││B:我不知道呢。│││││A:我打給他。││├───────┼────────────┼──────────────────┼────────┤│100年10月9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偵卷五第97至98頁││下午5時23分46│B:魏華民0000-000000│A:你們有出來嗎?│││秒許││B:還沒。│││││A:還在上班啊?│││││B:在收工具。│││││A:哈。│││││B:在收工具。│││││A:你們要下班了。│││││B:對。│││││A:你們今天拿多少?│││││B:就只有1綑而已,今天太多人了,而│││││且早上那一綑,原本人家在盯我。│││││A:哈。│││││B:啊,我中午就叫萬枝把它載出去。│││││A:中午噢。│││││B:對啊。│││││A:啊載去哪裡?│││││B:我那啊。│││││A:中午就把它回去?│││││B:對啊。│││││A:蕭狗呢?起來了嗎?│││││B:我不知道,我沒有打給他,我們忙到│││││剛剛而已。│││││A:他沒打給你?│││││B:沒有,今天校長還才來巡而已。│││││A:巡怎樣?│││││B:校長剛剛才來。│││││A:然後呢?│││││B:巡啊,原本你那250的,要拉幾條上│││││去。│││││A:哈。│││││B:對啊。│││││以下受監察人A與B男閒聊殺豬烤肉事宜│││││研判:在東華大學工地竊取電纜線。││├───────┼────────────┼──────────────────┼────────┤│100年10月11日│A:林育信0000-000000←│B:你在哪裡?│偵卷五第105至10││下午4時0分37│B:蕭興台0000-000000│A:我在家。│6頁││秒許││B:在家?│││││A:在大便,你要吃嗎?│││││B:1萬3,扣掉2,000,1萬1。│││││A:什麼1萬3?│││││B:那個賣掉了。│││││A:啊扣什麼2,000?│││││B:那天我發了1,000,然後華?(聽不│││││清楚,應該是華民)給他1,000。│││││A:恩。│││││B:嘿。│││││A:你拿5,000給我啦。│││││B:嗯,好。│││││A:啊你在哪裡?│││││B:可是我還沒分其他人喔。│││││A:蛤?│││││B:??(聽不清楚)我還沒分。│││││A:機掰啦,你現在人在哪裡?│││││B:我在家。│││││A:你在家,啊你有要出來嗎?│││││B:好啊。│││││A:啊華民(音譯)勒?│││││B:華啊(音譯)今天凍我們薪水。│││││A:不是凍你們薪水,是錢還沒有下來。│││││B:蛤?│││││A:錢還沒下來。│││││B:錢還沒下來?│││││A:我早上有去啊。│││││B:嘿。│││││A:我早上帶老婆和小孩進去,他們錢還│││││沒有下來,不是他凍我們,不要亂想│││││。│││││B:他一定希望我亂想。│││││A:幹你娘,是你們自己先讓人家亂想的│││││,你知道早上幾點進去嗎?早上10點│││││多全部人才進去耶!│││││B:嗯。│││││A:對啊,你要怪誰?│││││B:怪我。│││││A:晚上你跟我還有我爸去找我堂叔,我│││││爸今天問我說是要作給誰?我說作給│││││瘋狗(台語)啊,然後他說瘋狗(音│││││譯)早上打電話又打不通,你懂嗎?│││││B:他有打給我嗎?│││││A:他有打給你,我爸有打給你,0920那│││││一支。│││││B:沒有,我就已經交代好了,我就說...│││││。│││││A:好啦,我等下過去再說,見面再說。││├───────┼────────────┼──────────────────┼────────┤│100年10月13日│A:林育信0000-000000←│B:怎麼了。│偵卷五第115至11││下午3時37分47│B:張賢豪0000-000000│A:蕭狗今天有進去嗎?│6頁││秒許││B:沒有。│││││A:啊,你們有在剪了嗎?│││││B:是有啦,現在還在穿。│││││A:哈。│││││B:還在穿。│││││A:穿哪裡?│││││B:鍵盤啊(聽不清楚)│││││A:嘿。│││││B:剪喔。│││││A:嘿。│││││B:有剪啦,潘仔現在有處理,但不知道│││││要處理去哪裡,我不知道。│││││A:他不是要載去我姑姑家放。│││││B:哈。│││││A:他不是要載去我姑姑家放。│││││B:怕這一次不會啊。│││││A:為什麼不會?│││││B:我昨天也有拉一點線,可是他們放在│││││他們工務所那邊,上包工務所那邊。│││││A:你放心,這次不可能放工務所啦,白│││││癡。│││││B:我是不知道,我等一下看,現在小白│││││不在這邊,我現在沒辦法處理。│││││A:嘿。│││││B:對啊,要等晚一點小白開過來,應該│││││可以處理吧。│││││A:嘿。│││││B:對啊,因為現在人被調開,沒有多的│││││人可以用。│││││A:嘿,如果他們晚上拿線,看開哪一台│││││車,你要跟我講。│││││B:有載出去,我再打給你。│││││A:好了。││├───────┼────────────┼──────────────────┼────────┤│100年10月13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警卷偵查報告第6││下午5時50分許│B:張賢豪0000-000000│A:啊!怎樣?│頁││││B:哈!怎麼了!│││││A:現在呢?│││││B:整車啊。│││││A:哈。│││││B:還有的還沒載完。│││││A:他有多載是不是?│││││B:他22的很多,22的就佔3分之2,其│││││他的都是250的,還有一些60的。│││││A:哈!│││││B:還一些。│││││A:我等一下打給你(電話插接)。│││││││├───────┼────────────┼──────────────────┼────────┤│100年10月13日│A:林育信0000-000000←│A:喂。│偵卷五第117頁││晚上6時14分41│B:張賢豪0000-000000│B:怎麼了?│││秒許││A:啊現在呢?│││││B:他沒有叫我們去下,他不知道是自己│││││要載去處理掉還是怎麼樣。│││││A:他1個人喔。│││││B:他跟 朱哥 2個。│││││A:(嘆氣)│││││B:我不知道他沒有叫他們去幫忙下。│││││A:嘿啊,你們回家啊。│││││B:對啊。│││││A:你在家。│││││B:剛下車而已。│││││A:好了,OK。│││││B:拜││├───────┼────────────┼──────────────────┼────────┤│100年10月13日│A:林育信0000-000000→│B:怎樣?│偵卷五第117至11││晚上6時46分37│B:林延宣0000000000000│A:你去哪裡?│8頁││秒許││B:我在開車啊,怎麼了?│││││A:你要回家啊。│││││B:沒有啊。│││││A:啊,我爸他們剛有沒有去家裡?│││││B:沒有啊。│││││A:沒有嗎?│││││B:沒有啊,我還沒有回家啊。│││││A:啊,你等一下回家有沒有。│││││B:嘿。│││││A:你先幫我看我爸爸,因為我爸爸他們│││││今天有載一車的線出去,看有沒有載│││││到你家。│││││B:我今天應該不會回家。│││││A:哈。│││││B:對啊。│││││A:繞回去幫我看一下。│││││B:啊,你不會叫1個小朋友,經過我家│││││後門看一下就知道了。│││││A:幹你娘的。│││││B:我今天不會回家啊,我明天才會回家│││││。│││││A:你要不要分一杯羹嗎?│││││B:啊我就跟你講,我不會回家,我在台│││││北啦。│││││A:喔,是喔。│││││B:我明天才會回去。│││││A:好。│││││B:拜。││├───────┼────────────┼──────────────────┼────────┤│100年10月13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哥怎麼了?│偵卷五第118至11││晚上8時15分21│B:林弘彬0000-000000│A:你考完試了?│9頁││秒許││B:要準備下課了。│││││A:那個,你去幫我看一下,我們上次去│││││早上(聽不清楚)。│││││B:你說我們店裡怎樣?│││││A:不是,你去看我們上次拿電線的地方│││││。│││││B:嘿。│││││A;啊你偷偷的過去,不要吵到人。騎摩│││││托車過去。│││││B:你說中原路那個喔。│││││A:上次美琪戲院後面那邊。│││││B:哈,等一下,哥你再清楚一點。│││││A:我們上次早上不是去拿電線?│││││B:嘿。│││││A:去看那邊還有沒有。│││││B:電線喔。│││││A:嘿。│││││B:好。│││││A:你摩托車停在外面那邊有沒有,停在│││││和平中醫那邊,然後走進去看。│││││B:好。│││││A:去喔。│││││B:好、拜拜。││├───────┼────────────┼──────────────────┼────────┤│100年10月13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哥哥喔,那個是在中正國小附近│偵卷五第119頁││晚上8時52分46│B:林弘彬0000-000000│嗎?我繞了20分鐘都還沒有找到。│││秒許││A:雞巴,就上次去美琪戲院後面那邊,│││││早上我們不是去那個嗎?拿電線。│││││B:我知道。│││││A: 液香扁 食你知道嗎?│││││B:哈。│││││A:液香扁食。│││││B:液香扁食喔。│││││A:你知不知道?│││││B:沒有,你是說和平路那一條,切那一│││││條左轉。│││││A:你有沒有看到美琪戲院。│││││B:美琪喔,我知道。│││││A:那旁邊不是有1個烤玉米的。│││││B:嘿。│││││A:彎進去。│││││B:嘿。│││││A:然後液香扁食。│││││B:嘿。│││││A:液香扁食旁邊那個巷子。│││││B:好,我知道了。│││││A:好,小聲一點不要讓人家看到。│││││B:好,拜拜。││├───────┼────────────┼──────────────────┼────────┤│100年10月13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哥。│偵卷五第119頁││晚上9時0分3│B:林弘彬0000-000000│A:嘿。│││秒許││B:沒有。│││││A:地上都沒有是不是。│││││B:嘿。│││││A:就是我們上次搬的那個地方啊。│││││B:嘿啊,對啊,確定。│││││A:好。│││││B:好,哥,拜拜。││├───────┼────────────┼──────────────────┼────────┤│100年10月14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你在幹嘛?│偵卷五第121至12││下午1時28分51│B:張賢豪0000-000000│B:拉線。│2頁││秒許││A:拉什麼?│││││B:變壓器。│││││A:多少的?│││││B:250。│││││A:很多嗎?│││││B:還好。│││││A:幾個人。│││││B:5個。│││││A:地下幾米?│││││B:11、12米。│││││A:沒有辦法抽起來嗎?│││││B:他們在算米數。│││││A:現在嗎?│││││B:他們都載到北埔。│││││A:你說「東方羅馬」那邊,幫我注意一│││││下他們今天晚上還有沒有載?│││││B:已經載一車出去了,250的。│││││A:剛剛呢?│││││B:潘仔載出去了, 志祥 還有阿祥載出去│││││了。│││││A:現在嗎?1車大概多少?│││││B:250的超過貨車的柄。│││││A:幾米?│││││B:70、80米有吧。││├───────┼────────────┼──────────────────┼────────┤│100年10月14日│A:林育信0000-000000→│A:幹你娘,你還要睡,我們不知道已經│偵卷五第123頁││下午5時28分30│B:蕭興台0000-000000│賣了幾10萬了,你還在睡?│││秒許││B:嗯。│││││A:你比「林北」還要好命,你不要睡了│││││,認真聽我講,我們剛才賣了4萬多│││││塊,你要睡是不是?│││││B:我在聽。│││││A:我們剛才是去東方車(去東方羅馬藏│││││贓地點)載的。│││││B:東什麼?│││││A:你在哪裡?│││││B:我在東京(應該為東京賓館)。│││││A:你有沒有開車出來?│││││B:有呀。│││││A:過來華民這邊,趕快來分錢。││├───────┼────────────┼──────────────────┼────────┤│100年10月14日│A:林育信0000-000000→│A:要去 黃明家 找B,A問B今天晚上有│偵卷五第123頁││晚上8時30分40│B:蕭興台0000-000000│拿嗎(電纜),B回答不知道。│││秒許││││├───────┼────────────┼──────────────────┼────────┤│100年10月14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他們今天有沒有拿?│偵卷五第123頁││晚上8時36分41│B:張賢豪0000-000000│B:有呀,載一車出去。│││秒許││A:晚上呢?│││││B:晚上好像一點而已。│││││A:到底?│││││B:一點點而已。│││││A:大概幾米?│││││B:10幾20米吧。│││││A:那是志誠跟誰去用(偷)的?│││││B:阿祥。││├───────┼────────────┼──────────────────┼────────┤│100年10月14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你叫阿祥聽電話。│偵卷五第123至124││晚上8時38分21│B:阿祥0000-000000│B:你是誰?│頁││秒許││A:我是肉粽。│││││B:喔,老哥。│││││A:他們晚上有拿線嗎?│││││B:不知道,他們打電話去叫我把垃圾丟│││││一丟。│││││A:什麼垃圾?│││││B:中午用的呀。│││││A:我說他們晚上有沒有拿線?│││││B:什麼中午來線?│││││A:他們晚上有沒有載線出來?│││││B:有。│││││A:載多少?│││││B:不多,比中午第1趟載出來的少,可│││││是都是220的。│││││A:22平方的?│││││B:對呀?││├───────┼────────────┼──────────────────┼────────┤│100年10月15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他們昨天明拿嗎?│偵卷五第128至12││上午12時4分22│B:張賢豪0000-000000│B:沒有,很緊,因為我們現在做都在工│9頁││秒許││務所旁邊,所以沒有辦法剪。│││││A:我說我爸他們自己呀?│││││B:沒有。│││││A:他們 合仰 幾個人上班?│││││B:他們沒有人上班。│││││A:為什麼?│││││B:他們休息回去新竹。│││││A:全部嗎?│││││B:合仰只有2個。│││││A:那 阿陳 他們呢?│││││B:剩老闆和2個師傅,其他都回去了。│││││A:老闆和誰?│││││B:很像那2兄弟。│││││A:瘦還胖的?│││││B:瘦的。│││││研判:A詢問B是否有行竊電纜。││├───────┼────────────┼──────────────────┼────────┤│100年10月17日│A:林育信0000-000000←│B:怎麼了?│偵卷五第132至13││晚上7時12分21│B:張賢豪0000-000000│A:你們這2天有拿嗎?│3頁││秒許││B:都沒有。│││││A:你下班了嗎?│││││B:剛下班。│││││A:這2天好不好?│││││B:這2天可能又要開始拿了。│││││A:為什麼?│││││B:因為變壓器的這2天又會有一些。│││││A:喔。│││││B:2棟弄起來應該又會有1車。│││││A:嗯,有100多米唷。│││││B:100米唷?│││││A:誰剪的?│││││B:不知道,可能是「 阿華 」他們。│││││A:「阿華」有辦法嗎?│││││B:昨天我們正班只剩他們還沒走,今天│││││來我們又聽到一些就是...。│││││A:你說賣飲料的那個阿華?│││││B:對呀,他和那個做土水的,早上聽到│││││感覺好像他們拿的,他們講話就怪怪│││││的。│││││A:唉,怎麼會這樣?│││││B:我本來以為是你和瘋狗一大早進去。│││││A:雞巴啦,我們也不可能那麼狠,偷100│││││米走。│││││B:他們沒有很狠,他們還有留線尾3米│││││。│││││A:什麼意思?│││││B:最後面有套電線那個,留最後一節3│││││米。│││││A:幹,我知道。││├───────┼────────────┼──────────────────┼────────┤│100年10月18日│A:林育信0000-000000→│A:那個機會來了。│偵卷五第138頁││晚上8時48分22│B:蕭興台0000-000000│B:什麼?│││秒許││A:潘仔他們今天有拿電線,而且他們拿│││││250的拿很多。│││││B:我明天開完庭再過去。│││││A:不用明天,等一下。要人家過去看他│││││們宿舍有沒有人,趁他們還在喝酒。│││││B:好。│││││A:馬上唷,你先把這個處理好。│││││B:好,我叫「華佳」(音譯)過去看。││├───────┼────────────┼──────────────────┼────────┤│100年10月18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你不要打草驚蛇,先在外面看。│偵卷五第138頁││晚上8時49分9│B:蕭興台0000-000000│B:好。│││秒許││││├───────┼────────────┼──────────────────┼────────┤│100年10月18日│A:林育信0000-000000←│B:「華佳」還沒有下課。│偵卷五第138頁││晚上8時51分4│B:蕭興台0000-000000│A:沒有,你叫北埔的 阿弟仔 過去看,「│││秒許││志誠」(音譯)不是住那邊?│││││B:「志誠」跟「 偉祥 」(音譯)要往我│││││這邊走。│││││A:你們先彎去看一下。│││││B:好。│││││A:如果沒有人就直接把他動,如果有人│││││的話就明天早上,因為我不知道是明│││││天「合仰」那個老闆會來,他們會叫│││││1台貨車來,應該是要載線的,你懂│││││嗎,我等一下打給你。│││││B:好。││├───────┼────────────┼──────────────────┼────────┤│100年10月18日│A:林育信0000-000000→│A:因為他們明天會叫1台車來,你懂嗎│偵卷五第138至13││晚上8時52分59│B:蕭興台0000-000000│?│9頁││秒許││B:嗯。│││││A:應該要載回去新竹的啦,我怕他們會│││││很早到,應該會多待1天,因為他是│││││要順便來講工程的事。│││││B:嗯。│││││A:怕是明一早被載走。│││││B:你明天早上會有空嗎?│││││A:你有空我就有空,我是怕明天早上如│││││果他們留1個留守的話,怎麼辦?│││││B:嗯。│││││A:你現在去,如果他們全部出去喝酒的│││││話,那是不是就可以動了?怕是怕上│││││次那個瘦瘦小小那個會在那邊,戴眼│││││鏡那個。你就去看樓上有沒有燈,自│││││己小心一點,要進去前先打電話。「│││││華佳」快下課了,你們先去探路,看│││││怎麼樣,等一下打給我。│││││B:好。││├───────┼────────────┼──────────────────┼────────┤│100年10月18日│A:林育信0000-000000→│閒聊....│偵卷五第139至14││晚上10時29分43│B:蕭興台0000-000000│A:明天一定要起來,調鬧鐘,明天這沒│0頁││秒許││有拿到,我會很「肚爛」。│││││B:可是我先跟你講,因為那2個回收場│││││的已經來了。│││││A:回收場的已經來了,什麼意思?│││││B:他們請新竹的回收場。他們已經來了│││││,他們跟他們收沒有剝皮的也是170│││││。│││││A:你怎麼知道他們已經來了?│││││B:因為我剛才在雅歌有看到他們。│││││A:幹你娘,那怎麼偷?│││││B:沒有關係,我明天一樣在那邊守候。│││││A:什麼意思。│││││B:等他們起床,我會算他們幾個人。│││││A:幹你娘,我怕那2個矮子睡在那邊。│││││B:我會看。│││││A:你剛才有去雅歌嗎?│││││B:有呀,我幫他們叫小姐。│││││A:那2個在那邊?│││││B:對呀。│││││A:你有去宿舍看嗎?│││││B:宿舍有人。│││││A:講真的,你到底有沒有去看?│││││B:有啦,雅歌裡面沒有到7個。││├───────┼────────────┼──────────────────┼────────┤│100年10月18日│A:林育信0000-000000→│A:我跟你說,如果他們2個睡宿舍,那│偵卷五第140頁││晚上10時37分28│B:蕭興台0000-000000│我們明天拿的機會就不高了。│││秒許││B:不管他,你懂我的意思嗎?│││││A:什麼意思?│││││B:我們一樣進去就直接抽一些起來。│││││A:如果他們睡在宿舍。│││││B:我們那麼早進去,他們應該還在睡。│││││沒有,你等一下帶2個少年仔進去,│││││把他們灌到他們吐,然後怎麼拿他們│││││都不知道,我們是地主不怕外地的。│││││A:我不是怕,幹你娘等一下事情就曝光│││││了。│││││B:要不然我現在叫「小胖」跟「志誠」│││││2個人先過去,把他們2個人灌。│││││A:我是比較喜歡動車子。│││││B:動什麼車子?│││││A:讓他們的車子停在這邊1天就好了。│││││B:看機行事就好了,到時候進去就開始│││││搬。│││││A:你叫「小胖」和「志誠」去好了,但│││││不要太明顯。│││││B:好。││├───────┼────────────┼──────────────────┼────────┤│100年10月18日│A:林育信0000-000000→│A:重點是問他們晚上睡哪裡。│偵卷五第140頁││晚上10時39分21│B:蕭興台0000-000000│B:好。│││秒許││A:叫 黃敏 去問他們,如果睡宿舍就叫他│││││們把他灌酒醉。│││││B:好。││├───────┼────────────┼──────────────────┼────────┤│100年10月18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不然還有一招,你叫小鬼去把他那台│偵卷五第140至14││晚上10時42分47│B:蕭興台0000-000000│大卡車的前檔玻璃砸爛。│1頁││秒許││B:嗯。│││││A:他們明天車子就會牽去修,牽去換玻│││││璃,你聽的懂嗎?│││││B:這樣應該是可以。│││││A:你聽的懂嗎,因為他們2個一定會開│││││車去,去拼看看。│││││B:好。│││││A:這個動作可能要明天早上做,先看他│││││們有沒有要睡宿舍。沒有睡宿舍最好│││││,你懂嗎?正常來講他們應該會睡宿│││││舍。再來就算他們沒有睡宿舍,我爸│││││也會叫人在宿舍等他們,不是潘仔就│││││是我爸啦。│││││B:OK。│││││A:你剛才看他的貨車停在哪裡?│││││B:我沒有看到他的貨車。│││││A:頭很痛。│││││B:明天見機行事就好了。│││││A:雞巴毛,我就是不能叫他們把線載走│││││。載走我就NO吃了。│││││B:後面那堆250的分幾次把它搬上去。││├───────┼────────────┼──────────────────┼────────┤│100年10月18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你出來講。│偵卷五第141頁││晚上11時41分17│B:魏華民0000-000000│B:我出來了。我看到那2個,他還和你│││秒許││爸在雅歌門口講話。│││││A:他們的車呢?│││││B:我沒看到他們開什麼車。│││││A:有開貨車來嗎?│││││B:我只看到 潘叔 的貨車。│││││A:你等一下繞到東方去看一下,看他們│││││有沒有開貨車,大台的那一台。│││││B:我要看一下。│││││A:有嗎?│││││B:沒有。│││││A:附近都沒有?│││││B:等一下我會去繞,我會叫 偉祥載 老哥│││││,他們下去我叫他們注意一下,我現│││││在下去會太奇怪。│││││A:那二個有沒有說睡哪裡?│││││B:怎麼問,我先聽,等一下再故意問。││├───────┼────────────┼──────────────────┼────────┤│100年10月19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他們呢?│偵卷五第141至14││凌晨0時13分3│B:魏華民0000-000000│B:我跟老哥、潘叔在講話。│2頁││秒許││A:在講什麼?│││││B:在講萬枝這個。│││││A:那2個孩子呢?│││││B:他們沒跟他們一起,其他人都坐貨車│││││回去。│││││A:你等一下講完打給我。│││││B:好。││├───────┼────────────┼──────────────────┼────────┤│100年10月19日│A:林育信0000-000000→│A:還在睡唷?│偵卷五第142頁││上午7時5分6│B:魏華民0000-000000│B:起來了。│││秒許││A:你打給 謝有祥 ,叫謝有祥打這支給我│││││。│││││B:好。│││││A:叫瘋狗起來。│││││B:嗯。││├───────┼────────────┼──────────────────┼────────┤│100年10月19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你在哪裡?│偵卷五第142頁││上午7時44分35│B:蕭興台0000-000000│B:我在家。│││秒許││A:你們呢?│││││B:上班。│││││A:我說宿舍那些呢?│││││B:都上班。│││││A:全部唷。│││││B:嗯。│││││A:你那邊有車嗎?│││││B:我這邊沒車。│││││A:那怎麼辦,他們全部都上班嗎?│││││B:我剛才經過那邊,他們應該都去上班│││││,應該都沒有人,只有1台休旅車。│││││A:你要怎麼用?│││││B:就直接進去呀。│││││A:你有車嗎?│││││B:我現在沒車。│││││A:沒車怎麼用?│││││B:我再打給「華佳」。│││││A:你去「華佳」家等我。││├───────┼────────────┼──────────────────┼────────┤│100年10月19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你在工地嗎?│偵卷五第142至14││上午7時46分14│B:張賢豪0000-000000│B:還沒,今天比較慢。│3頁││秒許││A:你早上先去看他們合仰有幾個人上班│││││。│││││B:住東方羅馬那些唷?│││││A:對,你算清楚東方羅馬有幾個,如果│││││潘仔有調人出來,你要馬上打電話給│││││我。│││││B:好。│││││A:因為我現在要跟瘋狗去載。││├───────┼────────────┼──────────────────┼────────┤│100年10月19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你到了沒?│偵卷五第143頁││上午7時53分35│B:張賢豪0000-000000│B:還沒有,他們很慢。│││秒許││A:你們到哪裡了?│││││B:他都還沒有到我家。│││││A:他還沒有到你家。│││││B:他剛才載瘋狗去拿東西。│││││A:黃敏呢?│││││B:黃敏和阿(聽不清楚)在一起呀。│││││A:工地還有誰?│││││B:就「嗎啡」他們吧。│││││A:「嗎啡」電話幾號?│││││B:我等一下打給你。││├───────┼────────────┼──────────────────┼────────┤│100年10月19日│A:林育信0000-000000→│B: 粽哥 。│偵卷五第143頁││上午8時0分4│B:魏華民0000-000000│A:為什麼華佳的電話會在你那邊?│││秒許││B:你打我電話呀。│││││A:華佳呢?│││││B:華佳我打給他他沒接。│││││A:你們還多久會到工地?│││││B:就老哥和謝有祥他們在北埔一直繞,│││││現在在30米路。│││││A:到現場盡量把潘仔和我爸爸拖住,順│││││便算他們有幾個上班。││├───────┼────────────┼──────────────────┼────────┤│100年10月19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你起來了嗎?│偵卷五第143頁││上午8時1分44│B: 魏華佳 0000-000000│B:起來了。│││秒許││A:你現在過去華民家,瘋狗在那邊等你│││││。│││││B:好。│││││A:馬上唷,我們馬上要進去載。你先去│││││北埔那邊聽瘋狗的,看怎麼講。│││││B:好。│││││A:不要睡了,馬上過去。││├───────┼────────────┼──────────────────┼────────┤│100年10月19日│A:林育信0000-000000←│A:喂、你有沒有看到華佳了?│偵卷五第143至14││上午8時9分19│B:蕭興台0000-000000│B:我只有看到華文。│4頁││秒許││A:華佳現在過去,在路上應該快到了。│││││B:好。│││││A:你要怎麼弄?│││││B:直接進去。│││││A:我想先等他們到工地算人數後再動。│││││B:那要等華民到(東華大學工地)。│││││A:幹你娘我又怕他媽的,你有去看他外│││││面電線剩多少?│││││B:我沒有走進去看,我只在房子外面看│││││。│││││A:有看到那台大台的矮子爺貨車嗎?│││││B:沒有。│││││A:你先等華民他們來。│││││B:好。│││││A:我現在過去你那邊。││├───────┼────────────┼──────────────────┼────────┤│100年10月19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他們接到你了沒?│偵卷五第144頁││上午8時10分32│B:張賢豪0000-000000│B:還沒。│││秒許││A:你們快了的時候打給我,電話不要掛│││││,馬上算他們人數多少,看我爸和潘│││││叔在哪裡。│││││B:好。││├───────┼────────────┼──────────────────┼────────┤│100年10月19日│A:林育信0000-000000←│A:喂。│偵卷五第144頁││上午8時11分58│B:魏華佳0000-000000│B:我到北埔了。│││秒許││A:瘋狗呢?│││││B:沒有看到人。│││││A:瘋狗呢?│││││B:是啊。│││││A:華文不是先到了?│││││B:華文先到了。│││││A:那應該在裡面,你有沒有進去看,我│││││現在過去。│││││B:好。││├───────┼────────────┼──────────────────┼────────┤│100年10月19日│A:林育信0000-000000←│A:喂。│偵卷五第144頁││上午8時59分41│B:共犯0000-000000│B:那個啦,他裡面都空了。│││秒許││A:裡面都沒有電線了?│││││B:對,因為我剛剛門全部都打開,都沒│││││有。│││││A:全部1條都沒有?│││││B:都沒有。│││││A:靠北,被載走了。│││││B:我講直的。│││││A:那你先撤。││├───────┼────────────┼──────────────────┼────────┤│100年10月19日│A:林育信0000-000000→│A:不用去了。│偵卷五第144至14││上午9時0分31│B:蕭興台0000-000000│B:怎樣?│5頁││秒許││A:電線全部被搬走了。│││││B:是唷。││├───────┼────────────┼──────────────────┼────────┤│100年10月20日│A:林育信0000-000000→│A:啊,昨天4樓那些線呢?│偵卷五第147至14││上午9時56分10│B:張賢豪0000-000000│B:好像被拿回去了。│8頁││秒許││A:被誰?│││││B: 萬枝仔 跟潘仔說4樓還有線,潘仔就│││││叫他們拖回工務所。│││││A:拖回去工務所還是那個?│││││B:拖回去貨櫃,他沒有載回去,東方羅│││││馬那邊都處理掉了。│││││A:我知道。│││││B:對呀。│││││A:你娘,今天還有嗎?│││││B:應該有,但我不知道他會不會載回去│││││。│││││A:如果有跟我聯絡。│││││B:好。│││││A:拜拜。││├───────┼────────────┼──────────────────┼────────┤│100年10月22日│A:林育信0000-000000→│B:喂。│偵卷五第152頁││下午2時3分51│B:張賢豪0000-000000│A:他們今天幾點上班?│││秒許││B:就一樣昨天那幾個啊。│││││A:5個喔。│││││B:7個啊。│││││A:7個?│││││B:今天多1個啊,多 阿翔 啊。│││││A:我說那個啦。│││││B:那個,1個而已啊, 阿雙尊 (音譯)│││││的2個人啊。│││││A:什麼?│││││B:合仰(音譯)的1個,阿雙尊(音譯│││││)的2個人啊。│││││A:你媽!合仰(音譯)就跟雙尊(音譯│││││)的一起的你,啊警察(音譯)不是│││││說5個人。│││││B:沒有啊,今天只有3個上班,其他好│││││像放假回去。│││││A:是喔,啊那個勒,麵線(音譯)勒。│││││B:他們今天應該沒有拿,他們昨天不知│││││道載去哪裡賣掉了吧。│││││A:直接賣掉?│││││B:我不知道黑輪(台語)他們是直接賣│││││掉還是怎樣,所以我也不清楚。│││││A:他們昨天載多少?│││││B:昨天載….不多啦,應該1、2萬,應│││││該2萬吧。│││││A:好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