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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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丁○○、丙○○、乙○○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丁○○、丙○○、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執行羈押,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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