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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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有該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一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郭麗萍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