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六一一號聲請人丙○○
甲○○戊○○○丁○○
共同送右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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