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代理人 王文良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等應連帶負擔的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拾陸萬伍仟叁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已由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的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F0~T40
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十六萬五千元│├────────┼──────────────┤│第一審送達郵費│新台幣二百二十五元│├────────┼──────────────┤│本件程序費用│新台幣一百零二元│├────────┼──────────────┤│合計│新台幣十六萬五千三百二十七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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