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59號聲請人 趙景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3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彰化商業銀行東台│711,874元│99年6月1日│KB0000000│││分行│北分行││││├──┼─────────┼────────┼───────┼─────┼─────┤│002│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彰化商業銀行東台│550,060元│99年6月1日│KB0000000│││分行│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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