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87號聲請人 黃詹 招治關係人 詹發財 上列聲請人為受監護人 黃雅真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詹發財(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被繼承人 黃惠武 遺產協議分割事宜,為黃雅真(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黃雅真之母,並經本院九十九年度監宣字第四○七號裁定為黃雅真之監護人,然聲請人、黃雅真均為被繼承人黃惠武之繼承人,就黃惠武之遺產全體繼承人欲協議分割,但聲請人代理黃雅真將有利益衝突,而關係人詹發財為黃雅真之舅舅,並非黃惠武之繼承人,亦有意願擔任黃雅真之特別代理人,以利協議分割遺產事務之進行,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就被繼承人黃惠武之遺產協議分割事宜,聲請選任詹發財為黃雅真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為受監護人黃雅真之監護人,聲請人與受監護人黃雅真就繼承黃惠武遺產事宜利益衝突,故聲請選任黃雅真之特別代理人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三份、監護宣告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份、遺產明細表一份、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方案一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九十九年度監宣字第四○七號卷查明無訛,復經關係人詹發財到庭表明願任特別代理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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