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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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84號聲請人 林鴻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寶承資訊科技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吉│99年11月30日│200,000元│AV0000000││││限公司 黃永宏 │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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