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383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達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榮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被告於民國99年9月24日9時58分前某時許,拾獲 梁懷遠 所有之SIM卡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有麻藥、詐欺等前科紀錄,惟坦承犯行,侵占之財物價值非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理由及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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