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20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約定,債務人即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第十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得在債權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債權人得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結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依本行牌告利率表-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以年息12%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二)債務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債權人除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及依循環息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外,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約定,暫時停止債務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