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上訴人與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財產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500萬+500萬+200萬=120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80,900元,除已繳106,950元外,其餘73,95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