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84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0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