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銘勛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之效力。」、「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6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已在該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並經該法院於民國98年12月7日以98年度審救字第3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依首開規定,上開裁定,於抗告亦有效力,聲請人得暫免系爭事件抗告費之繳納,茲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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