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6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查證,於民國95年3月8日電視媒體上針對如附表所示不實事項之報導(以下簡稱系爭報導),致原告之一般社會評價及公眾形象名譽造成莫大詆毀傷害,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甚鉅,被告對於原告因此所受精神上之損害,自應負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之責。為此,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當日指派記者先以電話聯絡方式向原告進行採訪,惟始終未接通而未能取得聯繫,被告乃轉向訴外人 林慧珍 求證,業經林慧珍證實確有此事,且林慧珍確實曾因美金偽鈔案件,遭中部查黑中心檢察官約談,被告已盡合理查證及平衡報導系爭報導內容;又被告於系爭報導內並無捏造原告因假美鈔案遭一百萬元交保之情事,被告報導原告以一百萬元交保一事,乃係指原告於95年3月6日晚間因全民電通案件遭檢調諭令交保一事,且當日原告確因涉及全民電通案件遭檢調約談後交保,縱認被告有所疏漏,然被告係就原告可受公評之事實善意發表言論,縱有錯置,只要其主要事實相符,亦不生不法侵權之情事;再原告之聲望於系爭報導前,業因個人所涉及的司法案件,已蕩然無存,系爭報導得否加劇原告名譽之損失,不無疑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請准提供擔保免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4所引述系爭報導之「六號晚上檢調單位約談之後,以一百萬元讓乙○○交保,不過根據查黑中心所掌握的資料顯示,內情並不單純」等語,其事實上並未因系爭報導所述假美鈔案受到檢調單位的偵辦,故系爭報導內容應屬虛構,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本院卷第179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函稿(本院卷第180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新聞稿(本院卷第181頁)為證,被告對於原告實際上並未因假美鈔案經約談而為交保乙節,亦不爭執,堪足認定。惟被告仍以其並未指明原告係因假美鈔案而為檢調約談後交保,報導內所指係全民電通案件,縱認系爭報導對此有所疏漏,也因主要事實報導無誤,應無侵害權利可言為辯。原告對於被告答辯則陳稱:系爭報導通篇均未提及全民電通案件交保的事實,顯有誤導民眾的惡意等語。是本件的爭點在於:系爭報導關於報導原告以一百萬元交保上情,是否有故意侵害原告名譽之惡意?茲分述如下:
(一)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
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次按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被告固以系爭報導所指原告一百萬元交保之事實,係指全民電通案置辯,惟系爭報導當日報導經過,為本院當庭會同兩造履勘原告所側錄光碟內容為:「一、上面有2006年3月8日時間為12點13分39秒為三立新聞報導。螢幕上有『捲入假(美鈔圖樣)』,下面有原告本人的照片,其旁用紅字標示『抽佣億元?』,底下用藍色字體寫『偽鈔集團3.8億假美鈔』,其下標明約『125億台幣』,又在其下以指示標示又把原告的照片顯示出來,其旁用藍色字體標明「抽1.25億」,又再下面以指示標示表明藍色字體其上因為有紅色字體『FBI來台調查』而不知道所寫為何,其旁又也標註記者為『主播 王志郁 』。二、在12點13分51秒最下面藍色字體是『中南部金融機構25億買回?』。三、12點14分33秒鏡頭換到另鏡頭,有人持面額壹佰元美鈔(不知張數),抽出一張,在鏡頭底下以黃色字體標註『3.8億CB版假美鈔檢調約談乙○○』,三立新聞台時間為12點14分30秒。四、12點14分45秒記者有報導:
『6日晚上檢調約談乙○○以後,以新台幣壹佰萬元交保』等語。五、12點14分48秒記者有報導:『根據查黑中心掌握資料顯示,內情並不單純』等語。六、12點14分54秒鏡頭轉到簡圖,上面用大字體標註『乙○○假美鈔案』,鏡頭以乙○○照片代表乙○○,以向下指示標誌,而且其旁寫『女友』二字,並以人頭畫像代表『 黃晴琦 』,並在乙○○照片旁邊以人頭畫像代表 許雅婷 ,並在人頭畫像旁標註『偽鈔集團』四字,記者並在旁白說明:乙○○派女友黃晴琦與偽鈔集團之許雅婷接洽,接著標明指示標誌表示接洽時許雅婷就交給黃晴琦三百萬元,接著又用指示標誌並在其旁註明切結書表示黃晴琦簽切結書要買進3.8億元美金。七、12點15分7秒進入另一畫面,畫面中二張美鈔並排,面額都是壹佰元,其下那張有藍色印刷字體『作廢』二字,其餘還有藍色油墨字跡,但無法辨識。八、12點15分11秒鏡頭往下移到另一畫面,畫面中二張美鈔併排,面額都是壹佰元,其上那張有紅色印刷字體『作廢』二字,並蓋印二次,畫面上其下又註明『乙○○一百萬元交保』、『檢調:內情不單純』。九、12點15分13秒畫面移到另一畫面,有不知姓名年籍之人以原子筆筆頭放在鈔票號碼上面。十、12點15分20至21秒記者報導:檢調沒有說這批假鈔與乙○○有何關係,不過有秘密證人的證詞指向乙○○。、12點15分34秒結束」等語(本院卷第161頁)。足認系爭報導通篇並未提及「全民電通」等字眼,被告所辯系爭報導係在指全民電通案的交保,實難為一般閱聽大眾可輕易區別。
(三)至被告另辯以縱有誤置,因與報導原告假美鈔案的主要事實並無相違,應不構成侵權行為云云,然依上述系爭報導履勘內容第八點所示,電視畫面於呈現假鈔的畫面時,同時註明「乙○○一百萬元交保」等記載文字,亦顯示被告有明顯意圖在強烈指涉原告因假美鈔案經檢調單位約談並交保,並無一時疏漏可言。況原告因何案交保,一般不特定人通常均得由檢察機關法警室案由欄書寫說明,而輕易查知因涉何案約談交保,系爭報導的疏漏錯置亦違反常理。再系爭報導關於報導原告涉及假美鈔案之主要事實內所夾雜原告是否因該案已遭約談交保的事實,依上揭意旨,亦應同屬名譽保護之範圍,並不能以主要事實的報導為據,而刻意忽略扭曲次要事實的真實性與合理調查,是被告所辯主要事實報導無誤,應無侵害權利可言,即屬無據,應不足採。
(四)被告因不法侵害原告名譽,致原告精神上受有損害,為原告於審理中陳述:「媒體這報導以後,連我都相信我有做過假美鈔,這不斷的播放全世界的人都看到了,只要認識我的人都打電話給我,讓我心身煎熬,也讓法官的心證都形成了導致讓我判刑,這讓我也沒辦法澄清事實。我的名望、信譽都因為這件事情被摧毀,連我的好朋友 施明德 都不相信我,我幾度都因為這件事情想自殺,而且我也破產了,…」等語綦詳,應堪認定。本院審酌原告受損害當時係擔任海基會副秘書長,系爭報導對其名望及信譽均嚴重受到侵害;被告公司則屬著名之新聞媒體公司等兩造之身份背景等一切狀況,認原告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250,000元,核屬適當,應予准許。
四、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原為長期從事政治運動的公眾人物,業經原告自認無訛(本院卷第130頁),其平日行止本為媒體關注之對象,被告縱以系爭報導有損及原告名譽,原告亦應得隨後藉由同等媒體的力量發表對抗言論,以防止其名譽的損害擴大,惟原告於當時均拒絕接受採訪,也無澄清之舉止,均為被告陳述明確,原告亦不爭執,可堪認定。是原告對其損害之發生與擴大亦與有過失,依上開規定,本院自得減輕原告請求之賠償金額至600,000元,始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致其受有損害的事實。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之97年
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就原告勝訴部分,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
┌───┬──────────┐│編號│原告主張不實內容│├───┼──────────┤│1│他們懷疑乙○○跟東南│││亞的偽鈔集團來勾結接│││頭,而且呢要把這個偽│││鈔集團他們手上所擁有│││的,面值大概是新台幣│││125億元的這樣的一個│││假美鈔賣給中南部的金│││融機構,而且呢這個代│││價是25億元來買這批的│││假美鈔,那麼乙○○他│││個人則是從中來抽取高│││額的佣金大概有1.25億│││元│├───┼──────────┤│2│查黑中心現在就懷疑張│││ 俊宏 涉嫌重大了,那麼│││乙○○他本人呢則是已│││進入司法調查,他不願│││意作任何回應。」│├───┼──────────┤│3│這一張張,印刷精美的│││CB版美鈔,誰知道全部│││都是假的,疑似捲入這│││一起假美鈔案的竟然是│││現任海基會的副董事長│││乙○○。│├───┼──────────┤│4│六號晚上檢調單位約談│││之後,以一百萬元讓張│││俊宏交保,不過根據查│││黑中心所掌握的資料顯│││示,內情並不單純。│├───┼──────────┤│5│乙○○在2003年透過他│││的女性友人黃晴琦到台│││北喜來登飯店。和偽鈔│││集團許雅婷碰面, 張俊 │││宏友人現場收取了300│││萬支票,並簽訂了切結│││書,買進3.8億的假美│││金,折合台幣超過125│││億│├───┼──────────┤│6│不過有秘密證人供詞指│││向乙○○,但上午張俊│││宏以已經進入司法調查│││不願發表意見。而檢調│││近期內部不排除再度傳│││訊乙○○說明以釐清假│││美鈔案乙○○有沒有從│││中收取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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