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8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六行關於「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
原裁定第八行關於「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參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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