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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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訴字第121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