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8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13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7日內具狀補充敘明被告3人間為如何之給付關係,並自行以繕或影本本副知被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