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大舜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