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賈麗穎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賈麗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賈麗穎因犯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9月2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