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2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琮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8938號),本院簽請改行通常程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易字第88號),爰不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簡琮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事項。
事實及理由
一、簡琮薇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其名義所開立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詐欺集團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之不法犯罪,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7月7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台東分行帳戶)、及彰化商業銀行竹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竹山分行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合庫新興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在高雄大遠百百貨公司門口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而容任該男子所屬詐欺集團得恣意使用前開帳戶。嗣該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推由部分成員,在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前開帳戶。嗣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全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琮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二卷第72、82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警卷第13至51頁、偵卷第20至21頁),並有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被害人 吳榮慈 匯款資料,警卷第52、92至94頁)、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 何季朋 匯款資料,警卷第53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 江明峰 匯款資料,警卷第54頁)、交易明細表(被害人 李家偉 匯款資料,警卷第55頁)、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LINE訊息、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告訴人 鄭雅嵐 匯款資料,警卷第56、95至97頁)、合作金庫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LINE訊息(告訴人 陳蓓萱 匯款資料,警卷第57至58、98至101頁)、LINE對話截圖(告訴人 吳俊學 提供之資料,警卷第104至107頁)、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 施慧敏 匯款資料,警卷第59頁)、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LINE對話截圖(被害人 游千慧 匯款資料,警卷第60、108至112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截圖(告訴人 方建富 匯款資料,警卷第61、113頁)、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 何舒庭 匯款資料,警卷第62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 林軒佑 匯款資料,警卷第64頁)、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 潘欣欣 匯款資料,警卷第65頁)、華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截圖(告訴人 康孟萍 匯款資料,警卷第66至67、114至115頁)、國泰世華銀行MyATM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被害人 邱順豪 匯款資料,偵卷第21、23至24頁)、國泰世華台東分行國世台東字第1040000061號函及開戶資料、印鑑卡資料及存提款交易明細(警卷第68至73頁)、合庫新興分行10
4年7月30日合金新興存字第1040002351號函及開戶資料、印鑑卡資料、帳戶存提款明細及事故查詢單(警卷第74至82頁)、彰銀行南投分行104年7月31日彰投字第1040000091號函及開戶資料、印鑑卡、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警卷第83至91頁),足認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三、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且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攸關個人財務甚切,具有高度屬人性質,縱係與本人具親密關係者欲向本人借用個人帳戶,出借者必先行對借用者確認其用途等事宜,以保障個人財產權益。因此,常人將其個人所有之金融帳戶提供與熟識之人使用時,既已如此小心謹慎,更何況係將個人帳戶提供與不相識之人使用,蓋當今利用他人帳戶行詐欺之財產犯罪之事層出不窮,政府機關亦多利用各類媒體廣為宣傳,社會上具一般智識程度之人對提供帳戶與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行騙工具之情,亦可充分知悉明瞭,並有所警覺。是於後者情形中,理應更審慎為之,如於未確認對方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身分資料,並有足以確保取回該帳戶之方法,衡情一般人多不願提供其個人所有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與素不相識者使用。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因信用狀況不好故並未先向銀行詢問貸款事宜,於把銀行金融卡交給別人時,對於對方年籍資料等都不知道,對方說要先包裝我的信用,本次辦貸款沒有講到利率只提到一個月還4500元等語(院卷第86、123至124頁),足見被告係在可預見其將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會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及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情況下,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提供上開帳戶予他人使用至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提供其所有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得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詐術,致使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前開帳戶內,被告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之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個人法益即財產權,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本院審酌被告已成年且智識成熟,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提供帳戶供實行詐欺犯罪者行騙財物,除造成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因而受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財物損失外,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容易鼓勵犯罪,行為實有可議;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亦與吳榮慈、李家偉、鄭雅嵐、陳蓓萱、施慧敏、游千慧和解,而其餘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經通知後並未依期到院調解等情;另考量被告於本案中,並無證據證明其確有因此獲得任何不法利益,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此外,本件尚無從證明被告果因實施幫助詐欺而獲有犯罪所得,遂不予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憑,又其乃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事後更坦承犯行並先後與吳榮慈、李家偉、鄭雅嵐、陳蓓萱、施慧敏、游千慧達成和解在案,有卷附調解筆錄、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可佐(院卷第31至40、93至94頁),上開吳榮慈等人,亦均同意原諒被告,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遂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再審酌被告尚未完全履行前開和解條件,爰依同條第2項第
3款規定宣告應於緩刑期間內遵期履行附表二所示內容,藉以確保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能獲得適當填補。此外,倘被告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所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季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項次│被害人│遭詐騙之匯款│詐騙手段│詐騙金額│││告訴人│時間││(新臺幣)│├──┼────┼──────┼───────────────┼──────┤│1│被害人│104年7月7日│於104年7月7日上午10時28分前│1萬2,000元│││吳榮慈│下午3時47分│某時,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功學社KHSF20T3330速全新」││││││腳踏車之訊息,適有吳榮慈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國泰世華台東分行帳戶││││││內。││├──┼────┼──────┼───────────────┼──────┤│2│被害人│104年7月7日│於104年7月7日下午5時許,撥│8,998元│││何季朋│下午5時41分│打電話向何季朋佯稱:係網路大潤││││││發賣家,因簽收時誤簽欄位,導致││││││多1筆訂單,會通知銀行取消分期││││││付款云云,又有一名成員撥打電話││││││佯稱華南銀行員工,需至提款機操││││││作云云,致何季朋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合庫新興分行帳戶內││││││。││├──┼────┼──────┼───────────────┼──────┤│3│告訴人│104年7月7日│於104年7月6日晚間9時某時,│8,000元│││江明峰│下午3時45分│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平板Ip││││││admini3之訊息,適有江明峰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國泰世華台東分行帳││││││戶內。││├──┼────┼──────┼───────────────┼──────┤│4│被害人│104年7月7日│於104年7月7日下午5時15分許│9,981元│││李家偉│下午5時26分│,撥打電話向李家偉佯稱:係第一││││││銀行客服,因網路拍賣交易錯誤,││││││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李家││││││偉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合││││││庫新興分行帳戶內。││├──┼────┼──────┼───────────────┼──────┤│5│告訴人│104年7月7日│於104年7月7日上午9時53分許│1,400元│││鄭雅嵐│中午12時│,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福││││││華飯店五廳聯合餐卷(彩虹座、海││││││山廳、珍珠坊、麗香苑、 江南春 )││││││之訊息,適有鄭雅嵐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合庫新興分行帳戶內。││├──┼────┼──────┼───────────────┼──────┤│6│告訴人│104年7月7日│於104年6月22日凌晨4時34分許│5萬5,000元│││陳蓓萱│上午10時56分│,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殺組)SONYKDL-65W850A65吋││││││480倍密液晶電視公貨2年保固」││││││之訊息,適有陳蓓萱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合庫新興分行帳戶內。││├──┼────┼──────┼───────────────┼──────┤│7│告訴人│104年7月7日│於104年7月7日下午2時前某時│1萬5,000元│││吳俊學│下午2時44分│,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Cano││││││n6D相機之訊息,適有吳俊學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國泰世華台東分行帳││││││戶內。││├──┼────┼──────┼───────────────┼──────┤│8│被害人│104年7月7日│於104年7月7日下午5時11分許│1萬4,756元│││施慧敏│晚間6時13分│,撥打電話向施慧敏佯稱:係SHOP│8,982元││││、17分│PING99網路賣家,因誤設導致多12││││││筆訂單,會通知銀行取消分期付款││││││云云,又有一名成員撥打電話佯稱││││││郵局員工李先生,需至提款機操作││││││云云,致施慧敏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彰銀竹山分行帳戶內。││├──┼────┼──────┼───────────────┼──────┤│9│被害人│104年7月7日│於104年7月6日下午5時前某時│2,656元│││游千慧│下午5時6分│,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Crea││││││tiveBaby二合一音樂樂園兒童彈││││││跳椅之訊息,適有游千慧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合庫新興分行帳戶內。││├──┼────┼──────┼───────────────┼──────┤│10│告訴人│104年7月7日│於104年7月7日上午11時42分前│1,580元│││方建富│上午11時42分│某時,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除疤軟膏之訊息,適有方建富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合庫新興分行帳戶內││││││。││├──┼────┼──────┼───────────────┼──────┤│11│告訴人│104年7月7日│於104年7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2萬9,989元│││何舒庭│晚間6時14分│,撥打電話向何舒庭佯稱:係網路││││││賣家OPENLADY,因員工操作錯誤││││││,導致重複扣款,會通知銀行取消││││││分期付款云云,又有一名成員撥打││││││電話佯稱玉山銀行員工,需至提款││││││機操作云云,致何舒庭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彰銀竹山分行帳││││││戶內。││├──┼────┼──────┼───────────────┼──────┤│12│被害人│104年7月7日│於104年7月7日晚間6時許,撥│2萬2,902元│││林軒佑│晚間6時13分│打電話向林軒佑佯稱:係 大碩 補習││││││班員工,因內部作業輸入錯誤,導││││││致多1筆金額,會通知銀行取消云││││││云,又有一名成員撥打電話佯稱兆││││││豐銀行員工,需至提款機操作云云││││││,致林軒佑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彰銀竹山分行帳戶內。││├──┼────┼──────┼───────────────┼──────┤│13│被害人│104年7月7日│於104年7月7日下午5時32分許│2萬7,998元│││潘欣欣│萬間6時23分│,撥打電話向潘欣欣佯稱:係賣家││││││糊塗鞋匠員工,因誤設成批發商,││││││導致分期付款,會通知郵局取消云││││││云,又有一名成員撥打電話佯稱郵││││││局銀行員工,需至提款機操作云云││││││,致潘欣欣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彰銀竹山分行帳戶內。││├──┼────┼──────┼───────────────┼──────┤│14│告訴人│104年7月7日│於104年7月7日凌晨5時33分,│5,700元│││康孟萍│下午5時19分│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Nuna││││││LeafCurv搖搖椅-三色可選」之││││││訊息,適有康孟萍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合庫新興分行帳戶內。││├──┼────┼──────┼───────────────┼──────┤│15│被害人│104年7月7日│於104年7月6日下午2時前某時│8,000元│││邱順豪│下午4時10分│,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SO││││││NYXperiaZ3+白色6/25購買僅拆封││││││檢查」之訊息,適有邱順豪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國泰世華台東分行帳戶││││││內。││└──┴────┴──────┴───────────────┴──────┘附表二:
1.簡琮薇應給付吳榮慈新臺幣陸仟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吳榮慈指定帳戶。自民國10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6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1日前給付新臺幣壹仟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2.簡琮薇應給付李家偉新臺幣肆仟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李家偉指定帳戶。自民國10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4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1日前給付新臺幣壹仟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3.簡琮薇應給付陳蓓萱新臺幣參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陳蓓萱指定帳戶(受款郵局:文化大學郵局;受款戶名:陳蓓萱;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給付期日分別為:
(1)新臺幣玖仟元,自民國106年5月11日起至106年10月11日止,共分為6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1日前,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2)餘款新臺幣貳萬壹仟元,自民國106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7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1日前,給付新臺幣參仟元。
(3)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4.簡琮薇應給付施慧敏新臺幣貳萬參仟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施慧敏指定帳戶。自民國10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完畢為止,,共分23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1日前給付新臺幣壹仟元,期間若簡琮薇經濟許可,可提前將總金額給付完畢。
備註:
【卷宗代號對照表】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00000000
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8938號偵查卷宗(偵卷)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8938號偵查卷宗(外放部分)
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015號普通刑案卷宗(簡卷)
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33號普通刑案卷宗(審易卷)
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8號普通刑案卷宗(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