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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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70號上訴人芮立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春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伍文賓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