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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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6463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晶餐飲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債務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02年1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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