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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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94號聲請人 梁馨芸 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相對人 王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
101年度婚字第790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下稱法扶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桃園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按審查結果為「應准予全部扶助」)各1件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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