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56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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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5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易字第256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德蔚選任辯護人黃政雄律師被告賴嘉鴻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729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1年12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許珮育法官王婉如書記官許榮成通譯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盧德蔚、賴嘉鴻均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扣案空氣槍壹把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盧德蔚與 周瑞華 因交往女友之事而發生糾紛,2人於民國
100年10月11日16時50分許,相約在新竹市○○路○○○號停車格談判,盧德蔚、賴嘉鴻竟基於恐嚇安全之犯意聯絡,由盧德蔚取出不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指著周瑞華脖
子、臉頰處, 賴鴻嘉 在旁以「開啦、開啦」等語起鬨,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周瑞華,使周瑞華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周瑞華之安全。嗣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空氣槍1把。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0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書記官許榮成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許珮育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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