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春樹
蘇明義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OO年十月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李昇蓉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吳春樹、蘇明義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一OO年十月六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由受命法官李昇蓉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