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2號抗告人 黃健治 抗告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係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人所為抗告,於法不合。另上開裁定已於100年9月26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並於0年0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0年10月26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林麗玉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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