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 曾光煇曾金城曾淑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淑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柒仟零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
二、提出本件借據影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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