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國貿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貿上字第4號上訴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 律師
林哲誠 律師上訴人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式會法定代理人 大宮英明 上訴人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建設株式會
社)(Shimizu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小野武彥 上二人共同 黃三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 翁焌旻 律師複代理人 紀鈞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忠
法官劉坤典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