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佃租約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金塗 被上訴人即被告 戴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佃租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玖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零伍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