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74號原告 施三郎 被告 黃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彭月美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74號原告 施三郎 被告 黃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