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光宙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7,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