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五)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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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更(五)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五)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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