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乙○○
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
徐漢堂 律師 王靖淳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度醫訴字第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母 謝錦鳳 至非洲旅遊返國後發生高燒症狀,於民國94年7月8日至被告醫院就診,惟因被告丁○○無視謝錦鳳出現惡性虐之病徵,持續誤診為感染性腹瀉,導致謝錦鳳因發現惡性虐太晚而死亡,被告應連帶負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之診斷行為是否有過失,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醫訴字第1號受理在案,因本案被告是否有過失之認定與前開刑事案件之結果相關,本院認在該案判決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