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4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上鈞 律師 李詩皓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
黃純貞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 律師
陳逸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3人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經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0日將 渠等 收押,並先後於96年11月30日、97年1月18日及97年3月25日裁定均分別自96年12月10日、97年2月10日、97年4月10日起各延長渠等羈押期間2月。嗣經本院於97年6月6日訊問被告丙○○、乙○○、甲○○3人後,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丙○○、乙○○、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裁定被告丙○○、乙○○、甲○○自97年6月10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特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黎錦福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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