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洪松林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該條第一、三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同案被告甲○○、丙○○皆已到庭供述明確,本院因認被告現已無勾串共犯之虞,該條第二款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已不存在,爰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李添興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