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52號上訴人戊○○
樓兼訴訟代理丙○○人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贈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6月25日上午9時10分在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兆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