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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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提出系爭房地於96年間設定抵押權予被告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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