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0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0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聲請意旨略以:伊體弱多病,罹患肺結核病症,現繼續服用藥物治療,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茲查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蔡俊有法官黃永祥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