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告漢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擎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陸萬零叁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伍仟貳佰零壹元壹角,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本裁定不得抗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