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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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二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黃藍秀金 訴訟代理人 黃典隆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縣政府、台灣省政府、內政部、行政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捌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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